铁路法院管辖范围(铁路法院)

分类: 高铁铁路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298264

1. 如果已经是事业编那么是报中院好呢,还是铁路法院好

如果是事业编的话,那两个都差不多的。个人觉得可能铁路法院要好一些,也专业一些。但专业法院进步的可能也可能会差一些。

2. 铁路中级法院院长是什么级别

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只有一个。
2、 高级人民法院 每个省专自治区直辖市一个。属
3、中级人民法院 每个地级市有一个,直辖市有多个 包括海事法院,铁路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 每个县级单位有一个法院院长相当于同级别的政府首长的副职,如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相当于副部级,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副厅级。
所以,铁路中级法院院长应该属于副厅级。

3.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和青岛基层法院的待遇 比较

亲肯定是山东省考的考生吧,我之前也一直纠结这两个职位,铁路法内院是去年才划归地方的,容以前都属铁道部,现在感觉铁路法院像没娘的孩子,两边都不待见。至于基层法院,这得看地域了,青岛市区的肯定待遇比下面的县市好些。其实我想说的是,在现在公考竞争这么激烈的情况下,只要能考上就好,没那么多得挑三拣四,如果你不是那么擅长公考,我建议千万不可因为某个地区好而去报那儿的热门职位,那样只会当炮灰。再者,我建议你如果是应届生的话可能不知道,法院真的很忙很忙,而且法院直接面对群众,上访的很多,风险大,检察院是不错的选择。

4. 铁路法院管辖范围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版人承担侵权责任权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 铁路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

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版立。主要受理涉及铁路权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铁路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如下:

2012年7月2日,最高法院根据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变化,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

  1.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2. 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6. 关于铁路法院的管辖

铁路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7. 市地的铁路法院算不算省垂直以下的部门

首先,铁路法院来确实存源在着许多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也在研究如何改革,另外,它的形成和建立是有历史原因的,因此想要一刀切地将铁路法院拿掉也是不现实的。
铁路法院是专门法院,它是具有专业性的。一趟列车跨越的地域是非常广的,许多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必将非常复杂。因此,这就会涉及到到什么地方法院起诉,法院调查的进程,专业的知识等等,我想这也是许多地方法院所不愿去做的。
其实,铁路法院的财政由铁路部门负责,在地方上也是相类似的,地方法院是由地方财政负责的,所以这样的问题是相同的。因此,都需要改革。
如果说将铁路或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从铁路部门或地方剖离出来,那么这一部分由谁负责?全部由中央来负责,这又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会小一些还是大一些?许多问题最后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而并没有完美的答案。因此,如果您有兴趣的话可以进行相关研究。

8. 铁路法院受理范围

铁路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9. 全国铁路运输法院会与地法合并吗

铁路从2006年以后进行了进行了政企分离,撤销了分局,进行了大规模的生产力调整。版
包括铁路权运输法院也已经移交到地方省高院管理,铁路运输法院现在除了铁路相关案件,还承接高院指定的案件审理。
铁路运输法院还没有和地方法院合并。

10. 铁路法院可以干涉地方法院吗

铁路法院不可以干涉地方法院,他们各自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在自己的管辖区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但是他们办案可以互相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