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铁路局招标吗
铁路局有时会参照执行路局所在地省级政府的部分条例,但不绝对。
⑵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为什么已经失效
实施条例是招投标法的补充,是不会有冲突的地方的,发改委在2013对所发的所有于招投标的文件进行了整理,
⑶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如何使用
1.工程招标降造费主要用于补充基本预备费和工程造价增涨预留、经部批准的有关工内程费用、支付合理的容施工索赔费用、未纳入工程合同的风险包干费、经部批准支出的其他费用。(铁计[2000]82号)
2.有些建设单位采用按照一定比例以验工计价的形式拨付给施工单位,因此施工单位一定要编制并报送与其对应的费用。
⑷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及归口管理工作:
1.组织起草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
6.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7.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8.参与其他部委招标投标监管相关工作,协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外部相关事宜。
第六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包括地区铁路监管局范围内建设单位负责的跨地区铁路监管局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受理辖区内及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组织调查,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调查及处罚情况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4.接受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接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5.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做好以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2.负责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罚及处理建议;
3.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4.建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档案,协助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5.办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6.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和投诉调查等方式,以抽查方式为主。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邀请建设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专项检查是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进行的专门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具体实施。地区铁路监管局也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抽查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铁路局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有关政策措施: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公告;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4.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过程;
5.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答复等;
6.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被检查单位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和资料;
2.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3.召开会议听取相关意见,向有关当事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4.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场所检查;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四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调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转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并由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按规定通知投诉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配合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投诉的,按上述规定受理。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对拟受理的投诉书、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收到以及国家铁路局转来投诉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投诉人是否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是否具体、具备有效线索或查证条件;
3.投诉人是否署具真实姓名、签字或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是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是否超出规定的投诉时效;
5.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人有无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以上审查结果,在收到投诉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不受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并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由国家铁路局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并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涉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由国家铁路局商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联合调查。
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及检查涉及的有关企业、单位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 处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以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
4.没收非法所得;
5.取消一定时期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进行核实,根据听证结果和核实情况调整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裁量权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按规定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及相关材料、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⑸ 关于铁路投标
铁路投标要依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来实行。
第二章 招标条件
第回七条 施工招答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审查。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招标。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⑹ 铁路招投标信息
铁路招标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和限额内就属于政府采购,你可以上中国政府采购网搜索www.ccgp.gov.cn招标编号:*
多伦至丰宁铁路线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由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委托*(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对本项目施工及监理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多伦至丰宁铁路线建设工程项目。
二、招 标 人:*。
三、招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号令)。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号令)。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建设[*]*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号令)。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建设发[*]*号)。
*、铁道部及其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其他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资料。
四、资金来源:自筹和银行贷款。
五、工期: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年
⑺ 贵广铁路招标
如果是公开招标 看一下公告,应该发布在当地的招投标网站,其次看一下招标文件,如果回还不满意
电话联系招答标代理机构就是了,一般代理机构对工程是很了解的 要不就到建设单位查一下
总之 通过很多渠道可以了解这些详细的招标信息
⑻ 铁路投标文件的编制
其实就按照之前你们投标程序这样做还是没有错的,有时候招标公司或是业主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并不是非常的专业,有时总是将其他的别人以前的招标文件找来,东拼西凑的,就会造成之前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来讲,我们在应标的时候,应该是绝对的满足招标文件才是,只要是招标文件要求了要提供的东西,肯定是要按照要求递交,但是这样一来,肯定也是会造成重复,你是觉得没得必要,但是如果你没有按照他的要求来做的,很有可能招标方就会认为你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从而就会扣你的分,或者是让你的投标成了废标,哪岂不是很冤枉,所以说他让你递交的东西,让你递交的顺序千万不能随你自己的想法更改,这些资料是多得少不得。
或许还有个办法就是在开标之前如果你发现了这个问题,你也可以给招标方或是业主单位发质疑函(但一定要落实对方是否收到,是否有人受理这个事情),让他们给你一个准确的答复,具体怎么做,发一个答疑函或是澄清函,记住,千万要写质疑函,不能打电话咨询,口说无凭,现在这个社会是先小人后君子的,万一要是以后投标书出现了什么问题,答疑/澄清函是证据,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记得将招标方发回来的答疑/澄清函放在你觉得重复了的地方,这样才是最正确的做法。如果招标方在开标前未将答疑/质疑函发回来,那就按照之前你们的方法做还是没有问题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⑼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三条招标投标有关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况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前两项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七十六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违约,使得中标人无法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