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铁检票员“打死”送站老人案宣判,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
还能怎么判,最终的审判结果是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2年。如果是正常的故意伤害致死罪,惩罚肯定不能这么轻,但这件事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当时5岁男子邓大楣及家人送自己的朋友去火车站,在火车站与裴某璟发生了肢体冲突,后邓大楣抢救无效死亡。紧接着裴某璟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当地检察院指控裴某璟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以,我个人认为量刑是合理的,而且最重要的一点,裴某璟阻止邓大楣的行为是岗位职责,在起冲突的过程中还是邓大楣先挑起来的,所以他本人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不是他硬要进站,这一切事情也不会发生。如果裴某璟阻止邓大楣时,他能够自觉退走,恐怕也不会出现则何种情况了。但现在说什么都没有意义了,事情已经发生了,估计被害人家属还会上诉,坐等终审判决。
❷ 石家庄铁路法院的上级是谁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还是北京铁路中院和北京高院求大神帮助
石家庄铁路中院。
❸ 我国有哪些铁路法院
1980年7月复25日,根据司法部、铁道部制联合发出《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1987年5月撤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1980年左右,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 目前全国共有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9个铁路运输法院。
❹ 为什么铁路有自己的法院
第一,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专门法院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第一,铁路法律事务的专业性比较强,而且一般的法院事务也比较繁忙。
❺ 铁路伤亡事故诉讼是否由铁路法院审理,还是可以在地方法院受理.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回意见第30条规定铁答路运输合同纠纷及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这种管辖上的规定难保诉讼的公正实现,但是现实情况也只能这样,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现在好多地方都撤销铁路基层法院,只保留铁中院了,可能就是出于诉讼的公正性考虑的吧。
❻ 铁路法院如何产生
铁路抄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袭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
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
❼ 铁路法院的范围
公路、地铁来、城轨、航空类案件源都是运输类案件,运输行为也涉及多个行政区域,此类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发挥铁路法院的审判优势和经验,从而形成大交通的审理格局。
此举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是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程度,航空运输等相关领域的案件归属铁路法院管辖;二是缓解了其他法院的审案压力,解决铁路法院的案源;第三则是大交通领域的概念成形,海陆空运输都由专业法院审理,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又一个进步。
记者从法院的立案庭了解到,如果空难官司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法院将在审查后予以立案,但如果以侵权纠纷进行起诉,将不属于铁路法院的管辖范畴。
❽ 铁路法院判刑了跑了报警可以抓他吗
铁路法院判刑了,但人跑了,任何公民都有权报警,公安机关也会立即将其抓专获。
铁路法院,属是法律体制中的专门法院,和地方法院一样,具有审判权。所出具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❾ 请问铁路法院是什么时间成立的
找了好久才找到这个,不知道是不是你要的。你看下吧。
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内路运输部容门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专门法院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北京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当时称为“北京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5年3月更名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1957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予以撤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面启动,1980年7月25日,根据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出《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1987年5月撤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1980年11月12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
❿ 打官司,您了解铁路运输法院吗
提起铁路,人们马上能联想到呜呜轰鸣的火车和遍布全国四通八达的铁路网络,说起法院,任何一个普通百姓也能信手拈来的说出几个。可是一说到铁路运输法院,大家的表情往往是一致的惊讶,很多人会不约而同地问到:“铁路还有法院啊?”的确,铁路运输法院不同于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专门法院的组成部分。说它是“专门法院”,主要指它的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范围不同于其他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区别于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同各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置是一一对应的。拿北京铁路运输企业北京铁路局来讲,北京铁路局辖区内设有两级专门法院:即北京铁路局所在地设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局所辖原各铁路分局(现为各铁路办事处)所在地即北京、天津、石家庄分别设有三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其次,铁路运输法院有自己专门受理案件的范围。第一,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的案件。第二,其受理的刑事案件多为发生在铁路系统机关、厂、站、段、所、队等单位的刑事案件;发生在旅客列车上和运行或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的刑事案件;发生在铁路沿线的盗窃、破坏铁路器材和重要设施的案件等。第三,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等纯民事纠纷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十二类专门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从此明确划分了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这些案件类型分别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授权,另行指定了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也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外,北京铁路两级法院还应当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另外还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上述五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但是北京铁路两级法院不能受理技术合同纠纷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国家专门法院,它的审判工作完全独立于各铁路运输企业。当事人对基层铁路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则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纠正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一名普通百姓,读罢这篇简短的介绍后您是否了解了铁路运输法院呢?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