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危货运输安全手册!!急坐等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分类和范围
第一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人民财产受到毁损的物资,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然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附件一)。
有些物资虽然不属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品名见附件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条凡由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托运和承运
第三条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编号,并在运单左上角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
起运港、站应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组织进货,清点验收,尽快发运。
托运爆炸品时,应附有品名表内规定的证明。托运放射性货物时,应提出剂量核晒单位(由当地科学技术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检查的“剂量检查证明书”(格式二),并按包装表面的射线剂量率,分为四个运输包装等级(附件四)。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包装表(附件二)的规定,每件货物包装上应有规定的包装标志(附录一、二)及运输包装指示标志。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上的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托运。如包装破损经整修后双方确认能保证安全运输时,仍可托运。如改变进口危险货物包装时,发货人可与港、站协商解决。
发货人提出改变包装要求时,应首先向港,站提出经主管部或省9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港、站就此会同发货人共同鉴定,认为能保证安全运输时,可在指定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单位)批准),并将试运条件报主管局(单位)备查。试运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跨局试运时,应同时通知有关局。试运结束由港、站会同发货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局(单位)和交通部。
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比规定的好时,经港、站确认后可以承运。
同一类项或同一配装号、消防方法不相抵触的危险化物(爆炸品除外),可配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品名。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一)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含水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氧化剂,以及浓度在一个当量浓度(IN)以下的各种溶液;
(二)危险货物索引表品名前注有※符号者,货物的包装及标志符合规定,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半公斤,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物品”字样;
(三)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以及不属危险货物的其他化学物品,经发货人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不属危险货物”字样;
(四)每件货物的放射性强度超过50微居里,但放射性比强度不超1微居里(1微居里第公斤),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上述包装表面清洁,r(伽玛)射线剂量率每秒小于0.1微伦琴(0.1微伦琴第秒)。
第六条托运装过剧毒、易燃气体的空钢瓶和装过毒害品、一级腐蚀物品、黄磷的空容器(装过黄磷的空容器表面不得残留黄磷),应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运输条件办理。
装过氧化剂、一级易燃液体、腐蚀物品的空容器,应按原状危险货物条件运输。如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上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品名和“倒净”、“洗清”字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托运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时,其包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r射线剂量率每秒小于0.1微伦琴(0.1微伦琴第秒)时,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空容器清洁无寄存器附第号放射性货物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三)。
装过其他危险货物空容器,均按普通货物办理,发货人在运单上应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
第七条铁路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爆炸性药品、气体放射性货物和四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限按整车托运。但在个别情况下,短距离运输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经铁路局特别承认,可按零担托运。
以危险货物保险箱运输的危险货物(放射性除外),可在铁路货运营业站按零担办理,并比照普通货物配装,但箱内货物必须符合配装表规定,并用不燃材料填塞妥实。危险货物保险箱的设计和制作,必须经发货单位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发送铁路局统一编号,方可使用。
一、二、三级包装的固体和液体放射性货物,可按零担办理。但每件货物最大放射性强度及一批托运或一辆零担车内装载的最多件数以及船舶每舱、汽车每辆装载件数均不得超过附件五规定。
一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铁路可按客运包裹运输,但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0公斤。一批托运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超过20件,总重量不超过800公斤,放射性总强度不超过2居里。
第八条托运在危险货物吕名索引表中没有列载的危险货物(包括国外进口)时,发货人应在托运前向起运港、站提出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格式一)一式五份。港、站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商定,认为符合运输要求时,可以承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单位)批准)。港、站应将签认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一份存查、二份在承运前报上级备查、一份交发货人、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在其他港、站再次托运时,可凭原“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或抄件办理。
第九条发货人托支的放射性化学试剂,化工制品和矿石、矿砂,其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比强度每次都相同时,可以一次核定剂量,再次托运时,可提出原剂量检查证明书抄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放射源,当地无核查单位时,发货人可凭原有剂量检查证明书托运。
托运“短寿命”的放射性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事项栏内注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容许运送期限不得小于铁路、水路、公路和运到期限。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装卸和运输
第十条铁路装运危险货物应使用棚车或危险货物专用车。除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特别规定者外,经发送铁路局承认,也可使用敞车运输。根据发货人要求并符合罐车使用范围时,可使用罐车。
装运爆炸品、氯酸钠、氯酸钾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全铁底板棚车及汽车的挂车。使用铁底板汽车和船舶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气体的和四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铁路应使用发货人自备专用车装运,水路、公路限按专车、专驳拖运,均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
按整车、专驳、专车装运的放射性货物,其车、船体外表面r射线剂量率不得超过20微伦琴(20微伦琴/秒)。
航运单位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根据货物性质,船舶结构,设备条件制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客货原则上不装运危险货物,确需装运时,应制定“客货船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非机动车和木船原则上不装运放射性货物,确需装运时,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水路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流体时,应选取用流体燃料发动和备有避雷设备的船舶,舱内电源线路应全部封闭,拆去保险丝。装卸时不得收、发电报及作用雷达。如必须作用燃煤拖轮拖带时,应备有防止火星的设备,拖轮船尾至驳船首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船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车内、舱内不得留有任何残渣。
车站、港口货运员、调度员和装卸班(队)长应根据货物性质向装卸班组和司机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严格掌握装卸放射性货物容许作业时间(附件六)。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严禁倒放。
危险货物装车、装船时,应根据危险货物想装表规定的要求办理(附件三)起爆器材和炸药不得同装一船,如确需装载时,应隔舱装载,间距不得小于30米。
铁路局有条件时可按想装表规定组织沿零担危险货物分组运输。
第十二条铁路按规定需要“编组隔离”(附件九)“禁止溜放”、“溜放时限速连挂”(附件八)或“停止制动”(见品名表)的车辆,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车牌、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列车编组顺序表上,注明隔离标记和“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表示牌。在同一车内装有编组隔离要求不同的危险货物时,应按隔离要求最严的危险货物作为隔离标准。整装零担车并应在封套上标明其类项。
汽车、船舶在装运易爆、易燃货物时应悬挂危险货物信号,在行驶停车和航行停泊期间应与其他船舶、车辆、高压线、建筑物及人口稠密地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汽车运输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保持一定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抢行会车。
装运爆炸品、易燃流体的木船,不得随带家属,严禁在船上烧饭及使用明火灯具。
运送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幅射的仪器、仪表、器械,发货人必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押运。
第十三条凡在铁路专用线的厂、矿、企业,整车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在专用线办理,有条件的专用线亦可组织危险货物整装零担车,但铁路与物资单位应密切协作,对货物包装和装载进行严格检查。
对能直接配装的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并在专用线装车和专用线卸车时,可作一批托运。
第十四条仓库有起爆器材或炸药时,在未搬出前,不得继续送卸与原来存放不同的起爆器材或炸药。
第十五条装过危险货物的车、船卸完后,必须彻底清扫。对装过剧毒气体、剧毒品的车、船卸后必须进行洗刷。如车、船受到危险货物污染或刺激异臭等气味时,必须进行洗刷和消毒(附件七)。铁路没有洗刷消毒条件的车站,应向上级指定的洗刷站回送。并在回送单上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收货人组织卸货的车、船,上述作业由收货人负责。
未经洗刷、消毒的车、船严禁作用。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保管和交付
第十六条经常输危险货物的港、站、船,应设有必要的洗刷、防护、消防和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仪器等安全设备。根据货物的性质做好防潮、防热、防晒、防火工作。库、场应有专人警卫。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港、站,应建立安全小组,并适当固定货运人员及装卸班组,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
港、航安全监督部门对水上运输的危险货物应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库、场内存放危险货物时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隔离。
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相互间不得同存一库,放射性货物不得与其他危险货物同存一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存放一库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包装破损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主动进行整修。如确有困难时,应及时联系收、发货人或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到达港、站的危险货物,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到随到随卸迅速搬出。
危险货物搬出后的库、场和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应及时清扫、洗刷或消毒,对清除的残渣应妥善处理。
一、危险货物品名表(略)
二、危险货物包装表(略)
三、危险货物配装表(略)
四、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等级表(略)
五、放射性货物装载限额表(略)
六、装卸放射性货物容许作业时间表(略)
七、对装过危险货物车、船洗刷、消毒的要求(略)
八、铁路禁止溜放和溜放时限速连挂的车辆表(略)
九、车辆编组隔离表(略)
十、易燃货物品名表(略)
格式
一、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略)
二、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略)
三、放射性货物空容器检查证明书(略)
附录
一、气瓶的漆色及标志表(略)
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图(略)
Ⅱ 行车考试,望大家帮一下。列车中车辆的编挂方法通常几种啊
按《技规》有关条款回答:
第九章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第155条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折返)段值班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米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风表、紧急制动阀和运转车长乘务室。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保温车组应尽量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156条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大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57条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办法,由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158条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两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构造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市郊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59条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不符合客车轮对规定标准的货车;
3、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第160条混合列车不得编入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气体的车辆。编挂整车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车辆,需经铁路局批准,并按规定隔离。编挂装载恶臭货物的车辆时,由列车调度员指定编挂位置。
混合列车后部编挂货车时,列车尾部应挂守车。
第161条客运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应以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与牵引的机车隔离,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市郊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按上述规定无隔离车时,与机车相连结的客车,前部端门须加锁。
第162条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守车。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守车,由铁路局根据运行距离长短及气候条件等确定。
守车后部加挂到本区段中间站的车辆,不得超过十辆,重量不得超过600吨。
不适于连挂在守车前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守车后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63条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调车和牵引小运转、路用、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机车逆向牵引货物列车时,牵引定数按正向减少15%。
双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风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164条铁路局所属的蒸汽机车回送时,原则上应有火牵引货物列车。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或牵引列车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不牵引列车或无火随货物列车回送。
旅客列车禁止附挂回送机车,但在内燃机车担任旅客列车,蒸汽机车担任货物列车的区段,内燃机车必须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时,按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章规定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附挂蒸汽机车每列不得超过两台;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五台;内燃、电力机车回送台数不限。20‰及其以上坡度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回送的区段,其连挂台数、隔离限制,由铁路局规定。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守车前部。
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及回送机车牵引重量的比值,如第7、8表(略)。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速度:45吨及其以上,不超过50公里/小时;44~16吨,不超过45公里/小时;15吨及其以下,可由铁路局规定。有技术文件时,可按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65条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十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和施封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尾部标志。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166条机车、车辆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9、10表确定(表略)。
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计算及编入列车的要求
第167条列车的闸瓦压力,按第11表规定计算(表略)。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应符合该区段列车速度及限制下坡道的要求。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按第12表,旅客列车按第13表确定(表略)。
第168条列车中的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但列车中编入装有K2型制动机的车辆超过40%时,应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写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超过6%时,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在列车最后一辆有自动制动作用的车辆之前不得超过一辆。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169条计算闸瓦压力时,各型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的重量,每台闸瓦压力按第14表计算(表略)。
使用自动制动机的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闸瓦压力表(表12、13、14略)。
第170条列车在任何线路坡道上的紧急制动距离,规定为800米。
为了利用货物列车动能闯坡,在接近上坡道以前提高列车运行速度,铁路局可根据线路状况,在容许速度范围内,适当延长制动距离,但最大不得超过1100米,并应根据延长的制动距离,制定防护办法。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171条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毫米。
第172条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连结风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173条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组负责。连结风管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风管摘解,由列检人员(不包括车辆乘务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无客列检作业的旅客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风管连结由检车乘务员负责。风管的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带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风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174条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并进行平行作业。积极开展不摘车修,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质量要求。
第175条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转向架:
(1)轮对、摇枕、弹簧箍、弹簧主片,货车的侧架、拱板、拱架柱,客车的均衡梁、摇枕吊、摇枕吊轴、圆弹簧,均无裂纹,轮毂无松弛;
(2)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客车为2~6毫米,货车为2~20毫米;
(3)车辆轮对的容许限度应符合第15表(略)的要求。
2、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作用良好,制动梁及吊、各拉杆、杠杆无裂损。
制动缸鞲鞴行程按第16表(略)规定。
3、车钩、尾框无裂纹,从板座、缓冲簧及箱无裂损。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第17表(略)规定。
4、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纹,罐体卡带无裂损、无松动,罐体无漏泄,罐盖完好。
车体的弯曲下垂、涨出、倾斜容许限度按第18表(略)规定。
第176条旅客列车(包括混合列车中的客车)在有库列检的车站,货物列车(包括混合列车中的货车,在有主要列检所的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列车在其他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177条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Ⅲ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方法有哪几种
一般要求
第155条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折返)段值班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米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风表、紧急制动阀和运转车长乘务室。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保温车组应尽量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156条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大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Ⅳ 铁路工种车号员最详细的作业标准是什么
运转车号员作业质量标准Q/GT106—QW1.10—2001。
一、行车工种
车辆段通常是由本段、客技站(客整所)和列检所组成。车辆段是铁路行车系统的重要单位之一,主要负责列车车辆(不包含机头)的运营、整备、检修等工作。车辆段同时也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地铁、城市轻轨)中对车辆进行运营管理、停放及维修、保养的场所。
Ⅳ 轨道交通的基本类型
轨道交通的基本类型:有轨电车、地下铁道、轻轨道交通通、市郊铁内路、单轨道交容通通、新交通系统、磁悬浮交通七类。
Ⅵ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作品目录
普速铁路部分目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限界、安全保护区
养护维修及检查
救援设备
灾害防护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铁路线路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路基
桥隧建(构)筑物
轨道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安全线及避难线
防护栅栏
声屏障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信号
联锁
闭塞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CTCS-2级列控系统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驼峰信号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通信
承载网
业务网
支撑网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它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站场设备
客运设备
货运设备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机车
车辆设备
车辆
动车组设备
动车组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七章 供电、给水
牵引供电
电力、给水
第八章 房屋建筑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行车指挥
车站技术管理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
一般要求
领导及指挥
计划及准备
调车作业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
一般要求
自动闭塞
自动站间闭塞
半自动闭塞
电话闭塞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第十四章 列车运行
一般要求
接车与发车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救援列车的开行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固定行车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
色灯信号机
臂板信号机
机车信号机
第十七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移动信号
响墩及火炬信号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手信号
第十八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信号表示器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列车标志
第十九章 听觉信号
附图1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附图2 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附件1 路票
附件2 绿色许可证
附件3 红色许可证
附件4 调度命令
附件5 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
附件6 轻型车辆使用书
附件7 调度命令登记簿
附件8 书面通知
附件9 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
附件10 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缩写词对照表
计量单位符号
高速铁路部分目录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限界、安全保护区
养护维修及检查
救援设备
灾害防护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铁路线路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路基
桥隧建(构)筑物
轨道
线路交叉及接轨
防护栅栏
声屏障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信号
联锁
闭塞
调度集中系统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通信
承载网
业务网
支撑网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它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站场设备
客运设备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机车
车辆设备
车辆
动车组设备
动车组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七章 供电、给水
牵引供电
电力、给水
第八章 房屋建筑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列车乘务
车站值守
车站技术管理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列车编组
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列车中车辆的检查
列车制动
第十二章 调度指挥
调度日计划
日常运输组织
调度命令
第十三章 列车运行
行车闭塞
接发列车
列车运行
跨线运行
彻底会送
第十四章 限速管理
临时限速管理
列控限速管理
第十五章 调车工作
调车工作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十六章 施工维修
施工维修基本要求
施工维修防护
施工路用列车开行
确认列车开行
设备故障及抢修
第十七章 灾害天气行车
大风天气行车
雨天行车
冰雪天气行车
异物侵限报警
地震监测报警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
第十八章 设备故障行车
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LKJ、GYK、机车信号故障
CTC故障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车站(线路所)道岔失去表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异物侵限红光带报警除外)
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
列车占用丢失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
接触网停电
接触网上挂有异物
受电弓挂有异物
运行途中自动降弓
自动过分相地面设备故障
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
列车运行途中车辆故障
第十九章 非正常行车组织
双线区间反方向行车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列车在区间退行、返回
列车分部运行
列车冒进信号机
列车运行晃车
列车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
列车碰撞异物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第二十章 救援
使用机车、救援列车救援
动车组救援动车组
启用热设备动车组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二十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章 固定信号
色灯信号机
车载信号
第二十三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移动信号
无线调车灯显
手信号信号
第二十四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信号表示器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动车组列车标志
第二十五章 听觉信号
附图1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附图2 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附件1 调度命令
附件2 调度命令登记簿
附件3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缩写词对照表
计量单位符号
Ⅶ 铁路调度上的三角六,三角七,和三角w都是什么意思
1、△6(三角六):敞车、平车装载的易燃普通货物及敞车装载的散装版硫磺。
2、△7(三角七)权:雷管及导爆索。
3、△w(三角W):特种仪器、特种设备、科技尖端保密产品。
这是货物的代号,来区分装载车辆的性质,有些货物之间会有些隔离要求,所以就以代号来进行标注。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是整个铁路运输组织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担负着铁路日常运输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7)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扩展阅读:
铁路运输调度的基本任务如下:
1、认真执行国家运输政策,完成国家重点运输任务;
2、根据运输市场的变化,科学地组织客流和货流,提高客、货运输服务质量,增进铁路运输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正确地编制和执行运输工作日常计划;
4、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营指标和技术指标;
5、按图行车,实现列车编组计划和运行图,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和运输设备,充分利用现有通过能力,提高运输效率。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
Ⅷ 铁路运输<危规>隔离表的707一级、707二级,指的是什么东西
707一级、707二级,指的是尖端保密物资,没有几个人知道具体是什么东东,也没有必要知道是什么东东。
Ⅸ 南宁全部火车列车编组(配属/乘务/交路/编组/套跑/车盘)
列车编组顺序表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以下仅以“列车编组顺序表”或“运统1”表示)是记载列车组成情况,作为车站
与运转车长(或司机)间、铁路局之间交接车辆的依据,是运输统计的主要原始资料。凡由编组站、区段站及列车始发站发出的一切列车(包括挂有车辆的单机、轨道车附挂的路用车),均由车站按列车实际编成情况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除留一份存查外,一份交车长(无车长时为司机,下同)带到下一区段站、终到站,并按规定及时传输上报确报库。对经由铁路局分界站(包括分界站为中间站)交出的列车,需增添一份由车长负责交分界站统计人员。根据自局或自站需要,可增添份数。 一、列车编组顺序表的作用列车编组顺序表的作用是:1.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依据。由于它正确的记载了列车中车辆的顺序、重量、长度、品名、到站及特殊标
记等内容,为到站编制日班计划、阶段计划、调车作业计划及组织装卸作业,提供了最根本、最重要的资料。
2.计算货车运用效率的依据。根据它统计随同列车到发的各种车辆出入车数、时间,借以推算各阶段运用
车数,计算车辆在车站停留时间。
3.办理各项车辆交接依据。它是查找货车、检查现车、核对票据的依据。
二、列车编组顺序表填记方法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见表2—10。
1.编组站名:填记列车始发站名。
列车在分界站或运行途中的编组站、区段站更换本表时表头仍应填记原编组始发站名。
2.年、月、日、时、分:按日历日填记列车计划发车时间。
3.列车车次:填记计划开行车次。
4.自首尾:不用字抹销。
5.制表者、检查者:签字(代号)或盖章。
6.车种栏:填记货车基本记号及辅助记号。
7.罐车油种栏:根据罐车车体标记以简字填记。轻油:填“Q”,粘油:填“L”。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
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填记。
8.车号栏:根据车体上的大号码填记。如发现双号码时,以车底架侧梁号码为准。
9.自重及换长栏:车辆的自重及换长,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表”的规定计
算。无规定时在本栏填记车体标记的自重及换长。
10.载重栏:根据货票记载的实际重量(无实际重量按计费重量)填记。一票多车只有合计载重吨数时,用
上下括号表示。对下列货车装载重量,按以下规定填记:
(1)沿途零担车,无论重空和装货多少,均按货车标记载重的1/3填记。
(2)重客车按车体外部标记载重计算,并以左右括号表示。
(3)代客重车按每辆10 t计算;行包专列重车按《按行包专列组织办法》有关规定填记;其他装运非营业
货物的非运用车,按实际装载重量计算;无实际装载重量时,按标记载重1/3计算。
(4)货车上装载的重集装箱填记“货重+箱重”的合计重量。
(5)空集装箱自重(箱重):按“集装箱技术参数表”规定填记。
集装箱技术参数表如表2—11。
(6)整车回送铁路篷布每张按60妇计算。
(7)其他铁路货车用具(加固材料、军用备品等)按实际重量计算;整车回送无实际重量时,按货车标记载
重的1/3计算。
本栏的载重量按辆以吨为单位填记,吨以下四舍五入。 11.到站栏:按货票或其他货运票据填记重车的到达站名。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整车分卸应分别填记第一及
最终到达站站名;水陆联运货票按到达第一港口车站填记;其他有指定到站的车辆亦在此栏填记到达站名。
12.货物名称栏:按货票记载的货物名称填记。对下列车辆按规定的字样填记:
(1)整装零担车填记“整零”;沿途零担车填记“沿零”。
(2)运用空车填记“空”字。
(3)非运用车填记非运用车种别(含守车),如“检修”、“代客”、“路用”字样。
(4)企业自备车、企业租用空车填记“自备”、“租用”字样;军运货票填记军运号码。
(5)整车运送铁路集装箱时按实际状态填记箱型、重(或空)、箱数。
(6)一车货物有数种品名时,按其中重量最多的货物品名填记,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填记,
并在品名之后增填“等”字。
13.发站栏:按货票填记的重车始发站名。
14.篷布栏:按货票和“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记铁路篷布张数。
15.收货人或卸线栏:按铁路局规定填记。
16.记事栏:除下列规定外,其余按铁路局规定填记: (1)对装载危险、易燃货物的车辆,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填记隔离记号。
(2)对外国车辆填记国名;对企业自备车填记企业简称;对军方自备车填记“军方自备”字样。
(3)凡是对列车运行、编组及调车作业有限制的车辆均须在运输票据(封套)或其他挂运凭证和在本栏填记
相应的代号或注明。
记事栏代号见表2—12。 三、“自编组站出发及在途中站摘挂后列车编组”各栏填记方法
按下列方法填记:
1.站名:编组始发列车填记始发站名。列车在分界站或在运行途中的区段站更换本表时,填记更换站名。
2.客车:填记客车(包括简易客车)的辆数。
3.货车:分别按部属车、企业自备车、合计三行填记。其重、空车为运用车的重车、空车辆数;非运用车
为检修、代客、路用、军方特殊用途空车等非运用车的合计辆数。
4.守车:为实际守车数。
5.其他:填记不属于客、货、守车范围的机械车辆、架桥机、起重机、无动力的机车等的合计辆数。
6.合计:为列车编组总辆数(不包括本务、重联、补机及有动力附挂机车等)。
7.自重:填记全列车(包括无动力机车)加总后的自重吨数(吨以下四舍五入)。
8.载重:填记表内载重栏加总后的吨数。
9.总重:填记本表白重加载重及括号内表示的重量总吨数。
10.换长:填记全列车辆(包括无动力机车)加总后的换长。
11.铁路篷布合计:为铁路篷布总张数。
四、检修车填记
列车中有装载回送部属车检修车时,须另填本表一份,填记被装载车辆的车种、车号及辆数,并注明“第
×××次列车运统1”附件,作为各车站(分界站)统计出入车的依据。
Ⅹ 轨道交通的技术等级
表1.1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等级表等级 I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V级 系统类型 高运量 大运量 中运量 次中量 低运量 使用车辆类型 A型车 B型车 C-I,C-Ⅱ型车 C-Ⅱ型车 现代有轨电车 最大客运量(单向万人次/h) 4.5-7.5 3.0~5.5 1.0~3.0 0.8~2.5 0.6~1.0 线 线路形态 隧道为主 隧道为主 地面或高架 地面为主 地面 路 路用情况 专用 专用 专用 隔离或少量混用 混用为主 项目等级 I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V级 站台 平均站距(m) 800~1500 800~1200 600~1000 600~1000 600~800 站台长度(m) 200 200 120 <100 <60 站台高低 高 高 高 低(高) 低 车辆 车辆宽度(m) 3.0 2.8 2.6 2.6 2.6 车辆定员(人) 310 240 220 220 104~202 最大轴重 16 14 11 10 9 最大时速(km/h) 80~160 80 80 70 45~60 平均运行速度(km/h) 60 60 55 50 45 轨距(mm) 1435 1435 1435 1435 1435 供
电 额定电压(V) DC1500 DC750 DC750 DC750(600) DC750(600) 受电方式 架空线/第三轨 架空线/第三轨 架空线/第三轨 架空线/第三轨 架空线 信
号 列车自动保护 有 有 有 有/无 无 列车运行方式 ATO/司机驾驶 ATO/司机驾驶 ATO/司机驾驶 司机驾驶 司机驾驶 行车控制技术 ATC ATC ATP/ATS ATP/ATS ATS/CTC 运
营 列车最大车辆编组 6~8 6~8 4~6 2~4 2 列车最小行车间隔 90 90 90 15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