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办理资料,办理护照所需资料

个人护照如何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一、办理程序:

1、申办人要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外事科(处)或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填写申请审批表。

3、征询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4、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应证明材料。

5、提交申请,申请被受理后将取得《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申请人持《回执》和身份证当即免费拍摄护照专用照。

6、领取护照。申请人凭《回执》按标明的取证日期领取护照。(一般需14个工作日),加急护照需7个工作日。 

二、所需材料:

成年人(16周岁以上)办理所需资料:身份证

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办理:

1、小孩户籍和父母户籍在一起的,监护人带上户口本、身份证。

2、小孩户籍未和父母户籍在一起的,监护人带上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

护照办理资料,办理护照所需资料

(1)护照办理资料扩展资料:

关于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境,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出具意见,免交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

外祖父母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者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四)上述3类人员以外的申请人,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

档案存放在北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者劳动局出具意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上述2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六)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办理护照所需资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由其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

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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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照办理资料扩展资料:

一、护照办理注意事项

1、全部相应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必须是B5或者A4纸规格。

2、因为需要当即拍摄护照专用照片,所以客人应注意本人的服饰与仪表。

3、贴在申请表上的照片须是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二、申领条件

按条件申领护照地区的申请过程基本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类似,差别的地方在于递交申请表之前需要在户口所属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或者申请者所工作的公司拥有政治审查权也可在该公司审查,政治审查通过后方可递交申请表。

其中某些地区的派出所还要求申请人在请求政治审查前办理无犯罪证明。因此申请者需要在进行政治审查时提交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原本和复印件及办理护照的申请表格,有时还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公司出具的证明。

所以在整个护照申请过程中增加了办理政治审查的时间,同时在递交护照申请表给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护照的审判时间也较按需申领护照地区长。

首次办理护照需要哪些材料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一)、(二)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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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护照办理资料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普通护照申请,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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