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包车突然自爆火花四溅,竟然是因为抽了一根烟,谁干的好事?
根据有关消息称,在8月24日的时候广东佛山的一个红绿灯的路口一辆车突然发生了爆炸。根据有关人员的现场调查情况来看,是因为该车内装有花生米,塑料瓶和铁罐装的花生油,并没有易燃易爆物的存在。目前该爆炸车辆并灭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面包车周围的车辆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根据有关视频显示,该车辆发生爆炸的时候,因为车辆冒出巨大的火花,造成了后面的挡风玻璃因为十分强大的爆破力也被炸飞了两边的车门也变形了,车上的货物也散落了一地。行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小心行驶,注意观察自身车辆的问题。根据与有关人员的表示,附近车辆的驾驶员在听到巨响之后都纷纷下车查看,还有两名热心男子在看见爆炸车辆的司机还被困在车里面,都上前帮助司机逃离车辆。
根据有关消息称,汽车会爆炸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车里有易燃易爆的爆炸物,也有可能是车辆里面的线路短路造成的,还有可能是因为车辆有漏油的存在。但是在高温天气下的情况,行车时车内温度过高所以一定要注意不要使用明火,或者是在车内抽烟。汽车爆炸的危害十分的大,因为发动机燃爆的原因可能是因为里面的东西聚集过多造成的原因。
近期天气越来越炎热,所以我们也要注意自己的行车安全问题。比如说我们在驾车出行之前一定要注意提前检车自己的车辆是否有相关的安全问题。我们在行车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时刻观察车辆的问题,一旦发现什么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求助。天气炎热,我们一定要注意汽车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行车之前一定要注意检查车辆的线路等各种地方是否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路面上行车时一定要聚精会神,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这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一种负责人的表现。开车时一定不要去做一些和行驶没有关系的事情,比如说是接打电话。
2、2019面包车拉货怎么处罚
会处以警告,并且罚款。
根据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面包车拉香烟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在大市场内的五金机电市场扩建区,一台号牌为湘A0F96*的面包车车窗玻璃全部贴了深色膜,拆除后排座椅的部分满载货物,从记者身旁经过时发出低沉的声音。一台号牌为湘AC00N*的面包车车主在车内正等运货的生意,后排座椅同样被拆除。
在市场不少店面门口,多台面包车正在卸货,有的面包车运有铁管等物品,明显已“不堪重负”。还有一台未悬挂正式号牌的新面包车正在进行改装,几名工作人员在车上忙个不停,将原有的崭新座椅拆除。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此种违法改装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的安全技术参数,重心发生改变,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如影随形,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面包车改装运货后,上路行驶速度缓慢,制动距离延长,转弯时容易发生侧翻,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也使道路通行效率下降。此前,国内因面包车多拉货、多拉人拆座椅改装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不少。
交警部门提醒,面包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私自将面包车后座拆除改造成“货车”,一经交警部门查处,将受到罚款500元的处罚,而且必须将车辆恢复原状。拆除后座会导致人货混装的现象出现,对此运政部门也会进行相应处罚。
3、用面包车拉考烟被交警查怎么处理?
通常面包车拉货会对车辆座椅进行拆除,所以面临的第一条是非法改装。第二条为客货混装。只要你的车年审和保险都正常,那么只要对应进行处罚即可。
4、请问有没有铭文规定面包车不可以用来做拉货,如果用来拉货会被罚款多少
对面包车拉货罚款,就是交通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网友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法律条文貌似就是让众多开面包车拉货的人被罚款的罪魁祸首,但仔细分析起来,如果交通部门处罚时依据这个条文,实际上是有问题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适用对象,如果不属于这个条例的适用对象,则交通部门就不能依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适用对象在这个条例的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这条可以看出,《道路运输条例》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如果买面包车拉货是自用而不时“经营”用途,则根本就与这个《道路运输条例无关》。
在这里可能有网友要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开小店的,用面包车主要是自己进货和送货用,那算不算这里所说的‘经营’呢”?这里还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经营”。这个条例自己说了,“经营”主要是指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
与我们开面包车拉货最密切的就是如何进一步对“货运经营”进行理解和解释的问题了。对此,这个条例自己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货运经营”实际上是指以运输为业务而营利的经营,说白了就是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物流企业之类从事的经营。一般人用面包车为自己开的小店拉货、送货,完全属于自用,与“经营”无关。
可见,交通部门对面包车违反规定拉货进行处罚,只能针对具有货运营运证,专门从事运输生意的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和物流企业,而不能针对普通的面包车自用者。适用这个《道路运输条例》对普通的开面包车拉货的普通百姓进行处罚,完全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其次,很多开面包车拉货被处罚的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有一辆交通执法车辆呼啸着从后边赶上来,或者从前面冲过来,强行的把拉货的面包车蹩到路边停下,这样的确是非常危险。对交通部门的这种野蛮执法行为,《道路运输条例》实际上是禁止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是交通部门执法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要求,否则就与土匪和路霸无异!如果交通执法部门的人员有这样的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追究违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在大多数面包车拉货被罚的案件中,不仅不应当惩罚面包车主,还应当追究交通部门工作人员野蛮执法的法律责任!
“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了面包车不能拉货?”其实这些执法人员心理是有数的,知道他们的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就是欺负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负老百姓的软弱。但真要遇上一个懂行情的,立马就收敛起来,以免惹麻烦。有网友反对行政机关对面包车拉货进行处罚,但都是从面包车拉货有理的角度讲,比如老百姓买价格便宜的小面包车就是为了客货都能拉,图一个生活方便。但实际上,我们应该清楚,这些执法人员根本就无权对普通百姓开面包车拉货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是办了客运营运证的就另当别论了)。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货斗车通行的,所以实际上北京好多面包车(包括五菱、长安、哈飞、东风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来拉货的,否则偌大的北京城,货运问题怎么解决?而在北京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马路上处罚这些从事货运的面包车的事情,在北京开面包车拉货是很光明正大的行业。原因何在?因为北京在天子脚下,法治严明,执法人员的素质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都很强,这种明摆着违反法律处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敢轻易实施的。可以去法院告他违法行政。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再有网友遇到类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尝试一下运用法律武器反击吧,说不定能遇上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顺便可以看看这个中国到底是个法治还是人治
5、我有一辆小面包车,能否申请办烟草证?
办理烟草证有距离规定,与已设经营户距离应不少于三十米。持有残疾证同等条件优先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1、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新设零售点前后左右与已设零售点的距离均应不少于三十米;
2、在副食品、小百货等综合批发市场内,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每一市场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新设零售点前后左右与已设零售点的距离均应不少于三十米;
3、申请人持有当地法定部门出具的残疾、下岗失业、特困等合法证明以及列入百镇连锁超市千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连锁直营门店和放心店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放宽间距限制条件,但新设零售点前后左右与已设零售点的距离均应不少于十五米。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5)面包车拉香烟扩展资料: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公司面包车拉危险品怎么处罚?比如扣多少分,罚多少款,还有什么处罚?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对面包车拉货进行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面包车可以拉东西吗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小货车,到当地交通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然后到该辖区内运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小货车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直接到该辖区运管部门办理本单位运输的临时道路运输证。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面包车七个人能带35o条香烟吗?
限额是每人10000块(50块),超过以上是违法的。个人携带香烟需要符合数量要求,超过规定数量的需要办理烟草携带证。根据《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和携带卡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异地(市)携带卷烟数量上限为每人10000支(第五十条)。个人携带最大限量以内的香烟,不需要办理携带证明。《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卡使用的通知》第四条携带卡的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携带卷烟起止地点与载人交通工具之间的距离,结合承运人的申请期限,合理确定携带卡的有效期。携带证的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0天。一份承运许可证只能发给一个承运人。第八条烟草专卖局无准运证异地携带卷烟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额和准运证规定数量的,参照《无准运证非法运输卷烟处罚规定》执行。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定期对携带证的申请、使用和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和携带证使用管理的通知[2008]18号1。个人异地(市)携带香烟数量上限为每人10000支(50条)。个人携带最大限量以内的香烟,不需要办理携带证明。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旅客异地携带香烟限量的通知烟发[1990]6号1。旅客异地携带的国产香烟数量以十支(2000支)为限,外国香烟以五支(1000支)为限。两者总数不得超过十个。
8、江苏男子自驾运输445条烟被全部没收,愤而起诉烟草局,最后法院咋判的?
这件事说的是一个家里开烟草店的江苏男子,他使用自己的车辆运输几百条香烟。结果他的这种行为毫无疑问被交警发现,并顺便通告了烟草局。烟草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这批香烟罚没,这名男子气不过,向法院起诉烟草局,对于这名男子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法院的判决结果自然是这名男子败诉。
其实当时他在法庭上起诉烟草局的时候,与当时参与庭审的人员说过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他的家人把这些香烟放在他的车上,而他毫不知情就直接将车辆驾驶出去。如果确实是他所说的这种情况,被烟草局执法人员发现,并对所有的香烟进行罚没,那么这种情况确实是比较冤的。
不过他的这种说辞是难以经过推理论证的,因为他的家人如果想把香烟存储在车上,显然不符合一般的储存常识。香烟很容易受潮,而且也不能放在高温的地方,汽车在经过太阳暴晒以后很容易在车内形成高温,在这种长期高温储存环境下,香烟会丧失原有的品质,在口感上会有不同的感觉。
还有400多条香烟,存放的体积是相当庞大的,不管是小轿车还是面包车,400多条香烟所形成的装载面积都是一望可知的。他在上车期间没有检查到就直接将车开出去,显然不符合逻辑。而且把香烟全部放在车里,在客观上就存在着运输大量香烟的嫌疑,所以他的这种说法并不具备推理的逻辑性。
其实香烟专卖制度早就有了,在解放前也就是1927年当时的政府就制定了《烟草公卖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对于烟草专卖有了较为清晰的脉络。到了新中国成立于后,我国于1983年制定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确立了属于新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由国家生产和国家指定零售商销售。这有效地避免了烟草市场的混乱,国家统一定价并设计必要的警示语句,保证了烟草市场价格的稳定,也客观上降低了烟草上瘾的可能性。
而且,烟草公司多执行烟草专送制度,也就是说你所购买的香烟必须由烟草局进行专门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配送到具备销售香烟资格的店铺和超市内。而且这个事情具有专人负责制,并有严格的交接程序来完善这一制度。而这位江苏的男子,他家里本来就是开烟草店的,卖香烟也不是一次两次,对于这套流程以及相关的制度根怎么不可能不知道?如果确实是他家里人造成的问题,那么到确实冤枉,。如果是他自己存在侥幸心理,想要冒险运输大量香烟,才导致这样的结果,那么现在这样的结果,根本就不值得同情。
其实从这件事情来看,交警烟草局以及法院的做法,根本就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交警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依法对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这种做法无可指摘。而在发现车内有大量香烟的时候,及时通知烟草局过来处理,也没有越权,属于正常的通知兄弟单位来处理事情。加上这位江苏男子,确实存在大量运输香烟的客观事实,烟草局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将这一批价值21万元的香烟全部没收,也没有任何问题。
这名江苏男子起诉烟草局的行为属于声张自己的法律权益,但是烟草局在执法过程当中并没有知法犯法的行为,其具体做法也是依照《烟草专卖条例》为基础执行罚没操作的,在执行的时候也没有和这名男子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所以法院判决自然是烟草局胜诉,而这名江苏经营烟草店的男子败诉。
所以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做任何事情,只要存在违法的行为并被执法人员发现,那么被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是很正常的事情,当然如果你觉得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过程,当中有违法或者是过度执法的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声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大家也需要对烟草专卖制度有一定的了解,给远方的亲人邮寄香烟一次不能超过两条,邮寄烟叶、烟丝的时候每次最多五公斤,自己尝试长途运输香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如果有选择的话,也尽量不要把香烟作为礼品赠送给其他人,因为烟草毕竟是对人体有伤害的一种特殊物品,而且长期使用有上瘾的可能性。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送礼还是选择有健康积极意义的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