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
跟团旅游提前几天取消可以全额退款
1、在预定旅游的时候,网站一般都会有写明;
2、如果已经签订合同了,那么合同上也是会有写的,注意看下;
3、如果还是没有知道建议拨打预定公司的电话问下;
4、如果对给出的退改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介入处理。
(2)旅行社违约责任扩展资料:
旅行社未成团的退款情况:
1、应当全额退还团费。根据《合同法》和《旅游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旅行社应支付违约金;
2、《旅游法》第63条款规定,旅行社在不能满足“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条件的前提下自我免责。
3、至于“如报名时间在出发前4日以内(含出发当天),通知取消行程的应支付团费3%的违约金”的约定,由于《旅游法》并无对具体的违约金比例作出规定,只要旅游者认可,也未尝不可。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旅行社没签合同但已经交过定金 旅行社违约要不要负责任
旅游合同应该属于非要式合同,口头约定也是有效的。所以理论上来说,旅行社要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旅行社违约责任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单方面做出的声明能否免除其违约责任?
按照行程安排,该项目在第二天举行,但导游未与游客协商,便擅自将游九曲溪的日期改在第四天即离开武夷山的前一天。不料,就在第三天的晚上,天降大雨,溪水超出正常水位,若再从竹筏畅游,便会带有很大的危险性,于是游九曲溪的计划被迫取消。旅游行程结束后,耿某等人即向当地消委会投诉,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退还游九曲溪的门票及相应的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该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已经作出声明:本公司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声明无异议。旅游合同成立后,该声明就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发生了效力,且“竹筏畅游九曲溪”项目的取消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对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旅行社只愿意退还该景点的门票和导游服务费。法律分析:处理本案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
一、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做出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自愿达成协议后,其就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积极、适当的履行合同。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旅行社和游客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就是违约。旅行社调整行程,尽管不会减少旅游景点,但仍然被视为对旅游合同的变更,旅行社应和游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征得游客的同意,否则就是对游客合法权利的侵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以声明的方式赋予自己可以单方面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这对游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的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游客没有拘束力。
二、“竹筏畅游九曲溪”项目取消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还是旅行社违约。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天降大雨、溪水暴涨是旅行社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从表面上看取消“竹筏畅游九曲溪”的直接原因的确是无法预料到的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但实际情况是,只要导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擅自改变行程,旅游团完全可以在大雨来临之前完成“竹筏畅游九曲溪”这个项目。故实质上“竹筏畅游九曲溪”被取消是导游违反旅游合同中有关行程安排计划造成的,是人为而非天为。
旅行社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旅行社违约行为形式
1.旅行社降低服务档次和标准。这是旅行社违约行为最主要的形式。在旅行社提供服务时,虽然服务是提供了,但服务档次和标准有所降低,如约定的是三星级饭店,而旅行社实际提供的饭店只有二星级标准;旅行社承诺的交通工具是火车,但真正提供的是汽车服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由于旅游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一般地说旅行社不会(或者说不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因为旅行社清楚地知道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在迫不得已时,如由于交通严重延误,基于时间紧迫等原因,旅行社才会减少服务项目,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
3.旅行社违约的特殊形式。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合同义务方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用同类更高档次的商品或服务替代,合同义务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也乐意接受。而在旅游服务中,即使旅行社用高档次的服务替代,旅游者仍难以接受,这种特殊违约形式为旅游合同所特有。
三、旅行社违约损害责任赔偿争论焦点
1.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分歧很大。旅行社坚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旅游者要求更高的赔偿,理由是按照旅行社的赔偿,假如旅游者下次再去游览,旅游者的付出远远高于旅行社的赔偿。最近有司法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该现象,有司法判例已经对旅行社的赔偿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值得旅行社高度重视。
2.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赞同者竭力主张应当包含精神损害,理由是旅游服务包含精神享受,既然旅行社违约,按照补偿性的原则,旅行社就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反对方认为《合同法》没有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内。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有少量的违约责任赔偿被判承担精神损害,应当引起旅行社的关注。
3.违约责任赔偿是否仅仅局限于经济赔偿。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发生后,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仅仅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形式。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旅行社要在第一时间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不能采取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仍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才应当赔偿旅游者损失。
四、旅行社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1.组团旅行社必须对旅游合同负责。组团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必须为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项目负责任,不论是否为组团旅行社的过错和疏忽,只要旅游者得到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组团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以非组团旅行社自身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只要和合同约定不符均应认定违约。不论旅行社的行为是否给旅游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只要旅行社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旅行社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违约。旅行社有些行为并不直接损害旅游者的权益,如擅自调整上午和下午的行程,但这样的调整并不能改变其违约的性质。
3.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尽管有些司法判例已经突破了《合同法》关于补偿性的相关原则,但就目前法律规定看,补偿性赔偿原则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1)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 (2)旅行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建议查阅签署合同情况,看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违约情形。若符合,可以起诉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一般都是需要较为严重的精神伤害,是否能够主张就本案而言可能还不是那么简单。
最新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此规定即是法律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其中除了第一项是与一般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责任一致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项。作为与第一项并列的单项,该项明确去除了“因疏忽或过失”而保险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即并非只有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事故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并且,将旅行社责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单列加以强调,明确旅行社的法定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是法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旅行社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其中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既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最容易发生责任纠纷的领域。
旅行社主要是承担合同责任,但是由于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侵害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旅行社责任并不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旅行社民事责任中经常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旅行社不仅要承担因自身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很多时候还要承担因第三人对旅游者侵权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旅游过程中必然包含的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事务的服务并非旅行社直接提供,但是由于任何一个环节都属于旅游过程的一部分,旅行社对于各个环节的制定与选择具有主导性,旅行社应当就各个环节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承担一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者违约什么法律责任
旅行者的违约依来时间可分为旅游开源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食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安排食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行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行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行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比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应遵循哪些原则?
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应遵循哪些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当事人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些原则主要有: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2)违约必究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3)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4)全面履行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