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两个朝代,明初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以后,由皇帝直接指挥六部行政,这是皇权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但不久,又形成了内阁制度,至明中叶以后,由于皇帝怠政等情况的出现,内阁和司礼监这两个机构又稀释了一部分皇权。因而,明代出现了大学士、太监专权的现象。
清代的君主制相比明代又有所突破,皇帝集权程度超越历朝历代,皇帝成了不受约束的最高统治者。下面就清代中央集权问题进行一番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皇帝真正行使对内阁所办理题本的批红权即审批权
内阁是宰相级机构,其重要职权是协助皇帝办理题本——票拟,皇帝真正行使对内阁票拟题本的批红权,是清代皇帝真正使内阁大学士成为其秘书、不具宰相权的主要体现。
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怠政,素质也较低,于是出现两种情况:或者不能对票拟作出取舍之判断,或者将批红权交与太监,皇权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清代皇帝对内阁票拟的题本,件件审阅,对票签所拟意见,既有同意者,也有不同意者。从实录记载中经常可以见到皇帝对内阁票拟刑案、官员任选意见的否定,从折本的处理上,也可见皇帝对内阁票拟的题本件件审批。
因此,明清两代虽然都不设宰相,实行内阁制。但实际上,明代在相当长时期内,只是体现为制度上的皇权专制,而没有落实,制度上高度专制的皇权常常由大学士、太监在行使,没有形成实际上皇帝的皇权专制。而清代,由于皇帝勤政,行政素质也较高,亲自阅读题本,斟酌票拟而作取舍,不假手他人批红,大学士仅作为秘书,太监无从插手,真正实现了废丞相制度后,从制度到实际上的高度皇权专制。
二,实行奏折制度
奏折,是中央、地方重要官员直接向皇帝报告、请示政务的公文。其特点是:
1,奏折直交皇帝,不像题本经内阁。皇帝通过奏折直接而且主动掌握对政务的处理权,而不是接受题本的票拟被动处理。这样,如何处理,是处理还是留中不公布不处理,全由皇帝掌握。
2,保密。皇帝不公布,大学士等官员无从了解。不同于题本,经通政司、内阁,容易泄密,官员提前采取应对办法,皇帝再处理就棘手了。
3,折奏人都与皇帝单线秘密联系,造成官员之间互相忌讳,减少了他们联合欺上瞒下的机会,便于皇帝控制。
所以,奏折制度的实行,实现了清代皇帝对机要政务的主动处理权,以及对高级官员的直接指挥和驾驭,这是清代皇权专制制度发展的重要体现。
三,设立军机处
军机大臣均为兼职,充任军机大臣者由皇帝自主挑选。军机大臣职掌,由皇帝交办,所办理或商议之事务,均有皇帝最终决定。所以,军机大臣和大学士一样,仍然是秘书,无独立权力。军机处的具体职掌如下:
1,协助处理奏折。皇帝将奏折拆阅后,视情况而将应交军机处协办的奏折,于每日清晨交内奏事处太监,转交军机处,军机大臣阅看,称为“接折”,凡奉朱批“另有旨”、“即有旨”及未奉朱批者,皆带至御前候旨。有旨议复者,提出建议供皇帝裁决参考,或将意见草拟于奏片,呈递裁决。
若需发布长篇谕旨,皇帝口授军机大臣,令其退署草拟,以明发廷寄方式办理。应同折发抄者,封交内阁转抄,或转发具奏人。凡发抄者,交内阁中书领回,由汉票签处传部院抄行。其未奉朱批之折,即以原折发抄。部院之折,多由奏事处交部院送折者领回。凡军机处交由内阁传抄者,均谓之“阁抄”。发回地方官职批折,原系专差递送,由军机处封交奏事处转给专人带回,由驿递送京者,由军机处封交兵部捷报处递往。
2,为皇帝撰拟并颁布谕旨。皇帝主动特降者为“谕”,因官员奏请而降者为“旨”,或有因奏请而广示中外者,也称为“谕”。军机大臣奉皇帝谕旨,退而撰拟,后来改由军机大臣转达军机章京拟写,军机大臣审定。
凡草拟之谕旨,皆呈皇帝审阅,批改后发出。其明发者,下发内阁,谕,称内阁奉上谕,旨,称内阁奉旨。不交内阁明发,由军机处密封交兵部捷报处递往外官者,称为“廷寄”。皇帝在外地,寄往京城官员的谕旨,也称廷寄。
3,协助皇帝处理折本。处理折本的谕旨,成为明发内阁所奉谕旨的内容之一。
4,参与官员选任。这是乾隆中期以后军机处重要职掌。负责为皇帝选任官员提供名单、情况,由皇帝挑选,确定人选。所选任者,主要是中级以上官员。凡请旨缺,京官,文职大学士以下至京堂,武职御前大臣以下至八旗各营统领,外任将军、督抚、藩臬,盐运使,道、府中之请旨缺,缺出,军机大臣提供应选者名单,备皇帝简任。凡记名而备用某缺者,缺出,军机大臣将记名人员名单呈递,以备简放。
军机处设于近御之处,可以随时召见、任使军机大臣,便于皇权行使。另外,军机章京夜值,以便皇帝处理紧急事件,主要是军务。
军机处重点处理机要政务,一般例行公务仍由内阁处理,内阁与军机处长期并存,有分工作用。军机处设立后,内阁也不是清闲衙门,仍有大量政务,只是例行公务。其机要政务,由皇帝划归军机处大臣协助办理。这与清代皇帝乾纲独揽、需要处理的政务较明代繁多(边疆事务、八旗事务,人口倍增造成的社会问题等)有关。所以,军机处的设立及其与内阁并存,也体现了清代皇帝利用军机处重点专断机要大政的特点。
军机处有内阁分局之称,也可以说是内阁处理机要政务的分出机构。军机处分割内阁撰拟上谕等职掌,但并非削弱内阁大学士权力,因为内阁大学士又任军机大臣、领班军机大臣,在军机处设立至清亡这一百八十余年中,除同治元年至十年、光绪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这十几年之外,大学士常年在军机处任军机大臣者,少则一二名,多则三四名。大学士在内阁、军机处两处有职,实际上权力增大了。
军机处虽总掌军国要政,但非真正衙署,军机大臣是兼职而非专官,职掌亦非国家法定专职,军机大臣之任用与否,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因而军机大臣虽参与机要密务,但仍无往代王朝宰相之权。
四,在官员任用上采取集权
清代对高级官员的选任,废除明代的会推制,而由吏部将有资格者全部开列,提供皇帝圈定。凡差职:会试、顺天乡试主考官,殿试等阅卷官,各省学政,关差由内务府人员选补者,缺出,亦开列名单,供皇帝选派。边疆民族地区例应定期轮驻之大臣,军机大臣提供有关情况,以备皇帝更、调。中级官员实行的是引见制,由皇帝决定是否任命,或是提出任命其他人。
五,勤政、乾纲独断
清代皇帝以勤政为帝王行使皇权的家法,办理政务事无巨细、乾纲独断。尤其是亲自处理题本、奏折。康熙皇帝几乎天天御门听政,雍正后至清末,皇帝每日与军机大臣办理机要政务,因而军机大臣须每日进宫,以待皇帝召见。
六,君臣关系呈主奴性
清代由于带入满族落后的奴隶制因素,君是主子、臣下是奴才,臣下对皇帝俯首服从。因而清代犯颜抗争、指责皇帝过失、廷谏的情况极少。大多唯唯诺诺,少刚直、节操之臣。明代集体进谏、抗旨的现象,清代不再出现。
七,严厉制约太监、外戚,制裁、打击擅权之外戚,维护皇权的专制性
清代宫中设内、外奏事处,外官官员只能与外奏事处人员发生联系,不得与内奏事处太监接触,以防止皇帝身边的太监与外官勾结。并严惩泄密太监,违反者杖毙。
清代不摒弃外戚而且利用外戚辅政,但管束非常严厉,如外戚权臣索额图、明珠、年羹尧、隆科多,都因结党、擅权或违背皇帝意志而被严厉惩处,甚至处死。此外,清代也没有发生往代宦官、外戚乱政乃至挟制皇帝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