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十种情况,规则列举这十种情况时分为前六种和后四种,在前六种情况前冠以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这意味着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六种情况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其动作是否是“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要恰当地握好这个尺度。(一)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踢球是一场比赛中运用次数最多的动作,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踢人的现象。因此,裁判员必须了解踢球技术动作要领,准确地观察与判断。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作出踢人动作,只是由于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二)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推动平衡的犯规行为。(三)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四)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2、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一般指2米范围以内)。3、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且上臂须贴住身体。4、 冲撞时,并非是草率的、鲁莽的,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还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触不到球,此时对方队员为了踢到球可以进行冲撞。“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裁判员在判断是否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依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五)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狠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六)推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推对方队员的犯规。(七)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控制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与前六种犯规不同,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队员抢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外)以外,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许的。在抢截过程中出现踢、绊、冲撞等触及对方队员的犯规现象,裁判员对此应有准确的判断和适度的判罚。1、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这并不犯规。2、该抢截在未触球、触球前、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以附加动作触及了对方队员,如果没有危险,也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则是一般犯规,应判为直接任意球。3、该抢截如果触及了对方队员,制造了一些“危险”,但尚未(也可能由于对方队员的及时躲闪)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应判为直接任意球并以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警告该犯规队员。(八)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十)故意手球 这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正确理解这条规则精神,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或意外手球则不予判罚。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判罚间接任意球 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九种情况,其中前五种是针对守门员的,后四种是针对队员的。限制守门员的五种情况,其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防止拖延时间。(一)守门员用手控制球时,在发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应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允许守门员行走的“四步”可连续使用或分开使用,但应累计计算。当守门员以一脚为轴,另一脚前后移动,不算作走步,有时守门员快速跑动中跳起接球,落地后为了保持身体平衡而向后或向前走了几步,不应计算在四步之内。(二)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传出,即为进入比赛状态,这种情况不论出现在行走四步之前、之中或之后,只有当处于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触球之后,该守门员方可再次用手触球,否则应判“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但不包括守门员扑、接球时手触球后无意脱手,球着地后,守门员再次用手触球。(三)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是不允许的,但这不包括同队队员由于没有掌握好技术动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门员处;也不包括同队队员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部位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例如,队员用脚将球挑起后再用头部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或队员用脚将球挑给同队另一队员将球用头部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此时不管守门员是否用手触球,这种情况不但应被判罚间接任意球,还要因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这个间接任意球的判罚地点不是在守门的触球地点,也不是警告守门员,而是判将球挑走的队员犯规并警告该队员。(四)守门员不能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五)守门员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5~6秒,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出,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六)动作具有危险性。指裁判员认为队员的动作有危险的犯规。他的动作目的是为了获得球或处理球,但动作方式有可能伤害对方队员或自己。(七)阻挡对方队员。这是指队员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范围以内时,用身体阻挡对方队员行动的犯规。(八)阻挡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是指守门员持球后准备用手抛发球,或手抛起用脚踢发球,或在规定的时间及步数内拍几下球再发出的过程中,对方队员上前阻碍干扰守门员的上述动作,致使拖延了球进入比赛状态的时间。(九)比赛中还可能存在《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未提及的犯规情况,如果裁判员对此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则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例如,某队员趴在场地上,将球压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让他人踢球,应被警告,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三、纪律制裁 裁判员对队员进行纪律制裁的方式包括警告和罚令出场。(一)可警告的犯规 裁判员对下列七种情况进行警告时应出示黄牌: 1、 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这是可警告的犯规中的主要条款,包括的情况较多,便如: (1)对方掷界外球或踢任意球时,队员故意在前方挥动手臂、高声叫喊或投掷物品进行干扰。(2)队员在场上抽烟。(3)队员跳起吊挂在球门横梁上。(4)扑倒在地,故意用身体压住球,不让他人踢球。(5)撑在同队队员肩上顶球。(6)队员故意伸展双臂上下摆动,并移动位置阻挡对方前进(不论是否发生身体接触)。2、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这是指队员对裁判员(包括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的决定不同意而干扰了比赛的正常进行。3、持续违反规则。这是指一名队员在被判罚了犯规并重新开始比赛后,仍然继续坚持违反可判为直接任意球或间接任意球的犯规。4、延误比赛重新开始。这是指队员在比赛成死球时,为了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以种种方式(如慢慢系鞋带、多次移动球的地点等)延误比赛重新开始的行为。5、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遵守规定的距离。这个规定的距离是指对方队员距球9.15米。这种犯规行为的目的,一是为了拖延时间,二是为了降低角球或任意球的威力。6、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进入比赛场地是指上场队员在比赛开始时由于某种原因未随队一同加入比赛,或替补队员未履行替补程序而加入比赛的情况。重新进入比赛场地是指场上队员由于受伤护理或调整装备而离场后未得到裁判员的信号即加入比赛的情况。7、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例如,栽队员为了制造越位“陷阱”而故意离开比赛场地,致使一名对方队员处于越位位置。(二)罚令出场的犯规 裁判员对下列七种情况进行罚令出场时应出示红牌: 1、严重犯规。这是指队员在比赛抢球的过程中对对方队员故意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严重犯规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队员违反《足球竞赛规则》中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有关规定。(2)队员违反上述规定是在比赛进行中争抢球的时候。(3)队员的犯规是一种强暴力行为的性质,使用了强制的力量。(4)队员的犯规危及了对方队员的身体安全。2、暴力行为。这是指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目的不是在球,而是对对方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暴力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犯规的表象是过分的、猛烈的、侵犯性的。(2)犯规的发生不是在队员争抢球的时候。(3)犯规的时间可能是在比赛进行中(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恢复比赛);也可能是在比赛成死球时(根据死球时的情况,掷界外球或踢任意球等恢复比赛)。(4)犯规的对象除了是对方队员外,如果是对同队队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观众等,也要被看作是暴力行为。该犯规若是在比赛进行中的比赛场地上,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若是在比赛进行中的比赛场地外,由裁判员在停止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坠球恢复比赛;若是在比赛成死球时,则根据死球时的情况,掷界外球或踢任意球等恢复比赛。3、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这是一种侮辱性的侵犯他人的行为。4、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5、用可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6、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这是一种用语言侵犯他人的行为。7、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这是针对同一队员而言。裁判员在第二次警告这名队员时,应先出示黄牌,随即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