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修铁路的历史(政府铁路)

分类: 高铁铁路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301827

1. 政府应该把钱花在铁路还是公路

应该多修铁路。

2. 地方政府能管铁路局吗

铁路局是中央在地企业,但也属省管企业
铁路局已经移交地方管理,更没说的

3. 省委省政府有权管铁路局和铁路公安局吗

铁路是垂直管理铁路局归铁总管理,地方不可以插手铁路事物,还有铁路公安局是铁总和公安部双重管理地方政府同样没权利管理,能管理铁路公安的是铁路和公安部!

4. 1911年5月清朝政府宣布铁路收归国有遭到了民众的强烈反对, 铁路收归国有是什么意思

顾名思义,政府强行将铁路所有权收走,因为这不是官方出钱修的

5. 清政府为什么不让修铁路

同治四来年中,曾风言李自鸿章有办铁路之意,总理衙门立即专门驰函查寻,李鸿章解释说:“自是彼族设此言。无聊尝试,原可置之勿理”。(注:《海防档》电线,22页。)总理衙门这才算罢。由此看来,不论谁提出修建铁路之事,一概不许。
总署反对修筑铁路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中国与外国情况有所不同,“倘任其安设飞线开设铁路,洋人可任便往来,较之尽东其亩,于大局更有关系”,(注: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1册19页。)害怕洋人进入中国太深,以致多生枝节,制造隐患; 第二是铁路会使中国险阻尽失;第三是有害民间田地、庐舍,尤其有碍风水;第四是妨碍民间生计,势必会引起纷争。

楼主:这是目前最详实的记录了

6. 铁路局与地方政府是隶属关系吗

铁路局,在行政关系上,隶属铁道部,与地方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是中国为数不回多的政企不分的部门答之一

修建铁路,不可避免的要和地方政府联系,涉及到征地、拆迁、建设、配套工程等多个环节,离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是无法想像的

所以,每当开工建设重大铁路建设项目的时候,铁道部和所属铁路局都会和地方政府进行协商谈判,在资金、工程建设、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协调,以更好地起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7. 清政府修铁路的历史

中国第一条小铁路——1865年,英国商人杜兰德在北京宣武门外沿着护城河修建了一条一里长“展览铁路”德小铁路,这是中国出现最早的一条铁路。不久,清统治者以:“观者骇怪”为由,勒令把它拆掉。严格地说,这还不能算作实质意义上的铁路。

中国第一条营业铁路——1876年,上海怡和洋行英商在未征得清政府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在上海擅筑,擅自修建了淞沪铁路(从吴凇到上海),于1876年7月建成通车,全长15公里,经营了一年多时间,这是中国最早办理客货运输业务的第一条铁路。后来清政府用28万两白银将其赎回,全部被清政府赎回拆除了。

中国人自己修筑的铁路——唐胥铁路,1881年开始修建的唐山至胥各庄铁路,真正成功并保存下来加以实际应用的第一条铁路,从而揭开了中国自主修建铁路的序幕。

还有一条最著名的铁路,小时语文课本上学的:
中国自主设计并建造的第一条铁路干——京张铁路(丰台柳村--张家口)。京张铁路总设计师:詹天佑(1861---1919),江西婺源人。我国杰出的爱国工程师、铁路工程专家。1906年开工建设,1909年建成通车。1923年平绥铁路/京包铁路(北京(北平)--张家口--包头(绥远))建成通车。

因为辛亥革命1911年清朝才算灭亡所以京张铁路是最著名最号的清朝的一条铁路!
中国第一条华侨出资兴办的铁路是1905年修筑的潮(州)汕(头)铁路。

以上都是有清一朝的著名铁路的历史了!

8. 中国铁路局政府好像很重视,但地方铁路局职工为什么越来越差

中国铁路局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一个行业,因为这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可是现在很多人觉得地方铁路局的职工待遇越来越差,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三、地方铁路局节假日稳定,加班很少。

地方铁路局在平时给职工创造了一个十分安逸的工作环境,基本上节假日都能够固定的休息,如果遇到加班的话,按照国家的规定加倍给工资,另外地方铁路局节假日会有不少的福利发放,这也是一般企业做不到的事情!

9. 市政府机关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总部机关去哪里工作更好一点呢

市政府机关更好点,政府机关工作以后的发展会更好点。

10. 请问铁路用地当地镇政府有权管理吗还是只有铁路局有权管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做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确保路基稳固,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2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二条 凡铁路部门按一九五○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合法留用征用的土地,均属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管理。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2部
第三条 铁路用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由铁路部门长期使用,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齐齐哈尔两个铁路局管内在黑龙江省的生产、生活用地。
凡属铁路用地,有关地界划定,新建征用,权属变动,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是铁路用地的唯一的合法凭证。各铁路分局均须对下列铁路用地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按照国家《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规定留用的土地;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拨)用土地;
(三)在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前,虽未经政府批准,但经过与有关单位协商占用的土地。
在土地登记中遇有下列情况,由铁路分局同当地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协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原有线路未辅轨或封闭、废弃的路基等用地;
(二)原有留用土地已被路外单位长期占用并建有规模较大的永久性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鉴定没有保留价值的土地;
(三)因基建工程下马,长期征而未用的土地。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第六条 铁路用地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基层用地单位三级管理。
局房产处、土地规划办公室,为全局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局土地管理工作。各分局房产科(工务科)为分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分局管内土地管理工作。各项用地主体单位(房产段)为基层土地管理单位(其他单位为用地单位),负责本管区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用地按照不同使用性质,分为站场、线路、工厂、给水、砂石、林业、农业、住宅生活和其他九个项目(简称地目)。
(一)站场用地:包括站内线路、站舍、站台、仓库、货场、站前广场、机、电、工、辆各段、厂、所等各项运输生产和旅客服务等建筑设施占有和备用的土地;
(二)线路用地:包括区间内路基、路堑调解河流建筑物(防水堤、导流堤等)、御土墙、截(排)水沟、林带(防护林、绿化林)、中间工区等各项设施占有土地及造林、取土备用的土地;
(三)工厂用地:包括局属厂内所有生产办公等各项建筑设施占有的土地;
(四)砂石用地:包括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砖瓦场占用的土地;
(五)给水用地:包括给水所、水塔、贮水槽、水源井、水管路占有的土地;
(六)农业用地:包括农场、果园、副业生产基地占有的土地;
(七)林业用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和水土保持林(山场)、苗圃占有的土地;
(八)住宅生活用地:包括机关(办公房舍)、福利生活(住宅、宿舍、食堂、浴池、幼儿园)、文教(中小学校、图书馆、文化宫、俱乐部、运动场)、卫生(医院、防疫站、卫生所)、服务(生活供应站、商店、粮店、理发所、液化气供应站、房产建筑段、分段工区)、庭院、绿化、道路(城镇巷道)等各项建筑占有和备用的土地;
(九)其他用地:包括生活区以外的疗养院、游艺院所、战备和不属上述各项所占有和备用的土地。
第八条 凡属地权变动,必须经铁路分局审核,铁路局同意,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更改地证;属于管辖区域或地目调整变动的,均由局、分局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分局批准者报路局备案。
各用地单位不得出卖和变相出卖土地或擅自向路外单位出租、转让、调换土地。
第九条 为充分合理地利用铁路各项用地,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铁路局、各铁路分局及主体管理单位都要分别编制铁路土地利用规划。
(一)铁路土地利用规划,是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指导下,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铁路用地。
(二)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依据,应根据局批准的长远规划、主要项目的基本建设规模,结合各部门发展设想,合理组织各项建设布局,妥善安排,节约用地。
(三)编制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防止贪大求全,百废俱兴,脱离现实的作法。
第十条 铁路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成果,应分别提出铁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2000~1:5000),铁路土地详细规划图(1:1000),小区规划平面图(1:500),并附规划编制说明书。
铁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铁路局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鉴定,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和省土地管理、城建部门备案。铁路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图和小区规划图,按编制审批权限,由分局总工程师审核报铁路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送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铁路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由局(分局)土地主管部门掌握,审批各项建设用地一律以规划图为依据,不得任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十二条 为明确铁路用地边界,由各铁路分局负责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界限及铁道部关于设置地界标的规定,在各项用地的边界和转角点全面设置地界标,以资识别。
第十三条 凡在铁路用地内进行的各项建筑(不包括修建桥涵、线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经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准按图施工。
第十四条 路外单位修建专用线占用铁路用地,一律不办理土地调拨手续,可由主管专用线部门在审批图纸中注明:修建专用线所占铁路用地,同意占用。地权仍属铁路所有。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按照批准的图纸放线定位,不得任意变更位置、用途和扩大占地面积。如必须变动时,须取得原批准部门同意,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六条 各工务段、林场,对铁路沿线两侧留用土地,应按规划安排好线路维修取土和造林用地。在未利用前,可暂交由职工家属生产队或农业社队集体耕种。过去已由社队耕种的,由土地管理单位负责按国家规定签订“耕种铁路用地承种书”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局、分局、市或县土地管理机关各一份备案);地权属于铁路,除耕种外,不得建筑、转让或改作他用。当铁路建设需要时,由铁路分局提前以书面通知,无代价收回使用,不得借故拖延影响施工。对土改时误将铁路用地分配者,经查证属实后,可在承种书内注明。如铁路确实需要,可根据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如已播种,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情况给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各站站前广场、绿地,是供旅客候车休息、观赏散步、停车的公共场所,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占用;车站客运部门应负责搞好卫生、绿化、管理工作;如需占用时,由铁路同所在市县城建部门协商确定。
为发展文化教育和造林事业,各分局应明确划定学校、苗圃用地范围,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和爱护,不得随意挤占。
第十八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在铁路沿线两侧留用的土地内,乱行挖坑取土、取砂、毁林开荒、埋坟。不得在路堤护道坡脚十米范围内和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的自然山坡开垦种植和挖渠修塘。不准在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桥长一百米以上的大桥为五百米,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中桥为三百米,桥长二十米以下的小桥为二百米),搞危害铁路桥涵安全的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集砂石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