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盗案(高铁违法犯罪的例子)

① 货盗案件对铁路运输的危害

随着铁路运输系统的完善,铁路运输系统承载着更大的运输量,同时也被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虽然大部分人都不会把重要的物品通过铁路运输到达目的地,但是因为铁路运输的成本比较低,仍然有很多市民将非重要物资通过铁路运输,甚至部分市民为了节约成本将重要物品也通过这种方式运输,论其总量,铁路运输的货物量是相当大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招使部分非法人员将铁路运输物资作为作案的目标。 货盗案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损害人民和法人财产。
一、铁路货盗案件的概念
在货运列车运行的过程中,部分人员以货运列车的货物为目标,通过一定的非法手段盗窃货物,这种事件货盗案件。货盗案件在铁路系统上是频发的,对人们的私有财产和法人的共有财产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使得部分市民对铁路货运系统失去了信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治安。铁路货盗案件有其特殊的成因、规律和对策,加强铁路货盗案件的侦查研究具有现实必然性。
二、铁路货盗案件的影响因素
对一个事物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从两个方向下手:第一,国家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给予非法份子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或者是国家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惩罚力度不合理,使不法分子的期望收益大于甚至是远大于其期望损失,在这种收益与惩罚的博弈下,会滋生更多的市民加入到非法分子的行列。第二,社会的影响不好,整体社会风气不佳。任何一个人都具有学习功能,周围的人尤其是自己的长辈对当事人会有很大的影响,加入周围大部分都加入的非法行列,当事人为了不受到大家的排斥、融入社会群体,也会加入非法分子的行列。
(一)法律因素
《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从人本角度出发做出规定:在所有的盗窃案件中,除了性质铁别恶劣的情况判处死刑外,剩下的案件最高则判无期徒刑,根据这个要点以此类推,有的盗窃案件可能只会受到刑事拘留几天而已,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参与盗窃案件的作案人更加猖狂,一次又一次的实施铁路盗窃,并且因此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因此循环,雪球效应越来越大。即使作案人被执行机关人员抓住,他们也彻底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整个案件鲜有突破性成果,最终很难将其绳之以法,致使各个案件的关联性得不到很好的连接,只能实行抓一次定一次。刑满释放后,由于这些人员没有其它的生存技能,并且盗窃的期望收益远大于普通工作的期望收益,因此盗窃人员很快就会继续加入其他盗窃队伍,重操旧业。
(二)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对任何人的影响都是相当深刻的,在特定的社会风气下,人们会采取相应的社会行为。就铁路货盗案件而言,其社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最根本、最深层次来说,是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问题。部分市民具有很强的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永远含有“金钱万能”的观念,他们不但认为通过铁路盗窃是合理的,而且还是他们应该做的,甚至形成了“团结一致偷铁路,大家共同来致富”的口号与理念,这些成为了他们实施盗窃的思想奠基。第二,部分执法部分对流动人口以及出租屋管理不全面、管理不给力,甚至是根本没有做相应的管理工作。如今,交通系统的完善以及人口流动的随意性增强,当地执行部门在人口居住普查方面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对当地流动人口必然存在底数不清、来源不明、工作情况以及家庭情况不知的严重现象。不仅如此,相关执法部分对当地出租屋的管理也缺乏强制性措施,并且即使执行了一定的管理,也是重在形式,没有做相应的实质性工作,甚至连形式也没有,放任自流。出租屋房东对租客的情况不闻不问,只管收钱,不管出租屋的用途。事实上,很多犯罪分子都将盗窃据点选在铁路附近的出租屋,以此为落脚点,胆大的作案者甚至将其当作“仓库”。第三,相关管理部门对收购站以及当铺行业的管理不力。在铁路附近存在很多的废品收购站以及当铺,林林总总,生意十分红火,其实很容易就能想到是作案人员的盗窃的相关物品的转发,但是相关部门就是疏于对相应的当铺和收购站的查处,滋生了犯罪人员继续的心理和行为。
三、货盗案件的特点
铁路货盗案因为必须在特定的地点发生等等,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货盗案件的研究,应该从货盗案件的特点出发,加强对铁路货盗案件的管理。铁路货盗案件大体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一)作案人员的多样性以及团体性
就目前数据统计,铁路盗窃案件的主要人员为铁路沿线的农民以及相关的无业人员,同时出人意料的是铁路内部工作人员也占据一定的比例,还有一部分人是流动作案。这些人员利用自身对铁路周围环境比较熟悉的优势以及自身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作案,也有一部分非法人员结成团伙,前呼后应,每个作案人都有自己明确的任务,加强作案的成功率,最后再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赃。
(二)案件的选择性以及连续性
为了增加盗窃案的成功率,犯罪人员会将作案时间选取在工作人员监督力度比较送的时段,这样就能大大增大时间的成功率,一般来说,在午夜与凌晨,工作人员都比较困,很多犯罪人员在该时段实施作案。当然,铁路内部的盗窃人员对员工的休息时间都比较熟悉,他们可以选择巡逻民警和值班人员休息或者防范意识最弱的时候实施作案。另外,考虑到作案人员的构成农民占了一定的比例,因此农闲时节以及春节附近的时期都应该受到相关工作人员的特别重视。当犯罪人员盗窃一次成功以后,会增强他的信心,这促使他下一次继续作案,最终罪犯几乎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基本上都是惯犯,连续作案。
(三)作案的区域性
从铁路自身的特点来看,作案人员多把作案的地点选择在货场、编组站、火车减速慢行地段、靠近公路地段等等,这样能够给作案人员带来很大的便利:便于扒车、便于跳车、便于转移。在大站的货场和仓库,多是实行破包掏现的手段;在编组站,多实行破封、撬门为主。当然,除了以上情况以外,仍有部分非法分子实施跨区域作案。
除了具有以上的特点外,货盗案件还具有犯罪手法的专业化和智能化、危害大、关联性强等特点。

② 高铁违法犯罪的例子

黑龙江“4?13”破坏交通设施案(黑龙江K7034列车脱轨事件)

2014年4月13日,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海伦线路车间工人吴某某(男,44岁)为发泄对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满,采用拆卸钢轨的手段破坏铁路设施,造成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轨、倾覆,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该案发生后,哈尔滨铁检机关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管检察长带领两名业务骨干组成公诉团,对卷宗进行了认真查阅,及时提审被告人,并两次深入案发地复核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证据开示等方式解决庭审程序和证据列举等相关问题。因为铁检机关的工作充分、有力,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完全采纳了铁检机关的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振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被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云南“2013?11?21”特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

这是昆明铁检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办理的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是公安部“灭枪专项行动”的第11批督办案件,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该案共计查获9mm大口径制式手枪4支,制式手枪子弹396发,弹匣7个,火药枪2支。

枝江22名村民特大涉铁团伙盗窃案

该案由武汉铁检分院襄阳铁检院办理。经查明,邓某某等22名枝江市安福寺镇丰山岗村四组的留守村民利用其毗邻枝江车站编组场的便利条件,8次携带自制铁钩、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趁夜潜入编组场内,采用掀盗等方式盗窃共计4万余元的铁路运输物资(主要是大米、玉米和黄豆),再用皮卡车、轻型卡车运走销赃。经铁检机关的努力工作,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该盗窃团伙22名被告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衡阳铁检院监督立案的破坏京广高铁交通设施案

这是广州铁检分院衡阳铁检院承办的一起案件。2014年1月3日,京广高铁耒阳区间发生一起人为在钢轨上放置两根树木,造成G1129次列车被撞,中断行车36分钟的事故。 了解到公安机关仅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衡阳铁检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交通设施案,公安机关处理明显错误,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派员提前介入,并于4月18日向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以铁路有关部门对事故性质定性为铁路治安事件为由进行解释,衡阳铁检院充分阐述应立为刑事案件的理由和依据,并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当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即以破坏交通工具设施案,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男,汉族,31岁,湖南耒阳人)立案侦查。

重庆铁检院监督立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4年3月18日,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大修段职工王某某在梁平火车站施工作业中,违反操作规定,施工完毕牵引运行前,没有认真履行检查义务,疏忽大意,致使施工作业的物料运输车侧翻、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成都铁检分院重庆铁检院得知公安机关对此情况不立案后,依法向重庆铁路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重庆铁路公安机关收到该通知书后,及时立案侦查,并回复重庆铁检院。

上海铁检机关集中公诉一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专项活动中,上海铁检院集中公诉一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共5件5人,总案值达1777万余元。这批案件涉案假冒商品数量较多,涉案案值较大,其中案值超过百万的案件和涉案假冒商品超过百件的案件各为4件。涉案假冒商品主要以假冒世界知名注册商标的包袋、票夹、手表为主,如香奈儿、古驰、路易威登、百达翡丽、帝驼、雷达等。

特大贩卖、运输毒品专案

其中“2013.12.01”特大贩卖、运输毒品专案系公安部挂牌的“2014-71”号毒品目标案件,地跨境外缅甸,境内云南、湖北等地的特大跨国贩毒案件。涉案犯罪贩毒团伙成员23名,缴获毒资24万元,运毒车辆2台,缴获毒品12.59千克。本案中,铁检机关共批捕犯罪嫌疑人17人。

2014.2.17”跨境跨省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014-285号”毒品目标案件,共查获“探路车”2辆、运毒车1辆,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4.199千克,批捕犯罪嫌疑人13名。

洛阳铁检院办理的一起故意破坏交通设施案件

在专项活动中,郑州铁检分院洛阳铁检院提前介入,依法快速批捕了平某(男,37岁,洛阳工务段工人)因对生活不满而故意破坏铁路区间正在使用中的扼流变压器案件。办案中,侦监部门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有关单位发现和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徐州铁检院办理的假鱼翅案

专项活动中,上海铁检分院徐州铁检院办理了引起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关注的陈某某、周某等4人生产销售假鱼翅案。经审查查明,陈某某伙同其长子、次子向被告人周某学习制作假鱼翅方法,购买工业用明胶、甲醛等原料进行生产,并在徐州市老牌楼天马市场进行销售。后经群众举报,该案件被侦破,共查获假鱼翅成品、半成品812公斤。目前,4名被告人已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徒刑。

徐州铁检院办理的国际货代公司骗逃铁路运费系列案件

这是上海铁检分院徐州铁检院办理的系列案件。经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连云港驰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为获取非法利益、吸引客户,利用铁路集装箱国际货物运输中过境运输运费远低于出口运输的政策规定,在向中铁集装箱公司连云港营运部申报集装箱运输计划时,采取电脑软件修改、贴纸复印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国际货物到达海运提货单,填写虚假的货物运单信息,将本是国内出口的货物伪造成过境货物进行虚假申报(出口套过境),致使上述单位或个人每个集装箱骗逃铁路运费4000余元,目前已经查实的涉案总金额达400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件牵涉面广,涉案人员多。连云港地区与中铁路集装箱公司有协议的一级代理公司共22家,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就有15家,其中3家为国有公司。截至目前,铁检机关已经对2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③ “列车盗窃案”是怎么做到的

既不用道岔也不用回环,也不用控制车速,也不用停下,也不用进站,也不用站台。上车后,把要偷的那一节和前后两节的挂钩打开,前后两节用钢缆勾住,这时候放松一些。这样,要偷的那一节会被,后面的部分顶着往前走。在经过弯道的时候,小偷的同伙在那里用绞盘往外拽,借着离心力一整节车厢就翻出去了。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车把车厢里的东西拉走就行了。这些网上有很多转载,但是他们漏了很重要的一点,火车是通过放风制动的。行驶的时候,火车除了要把各节勾住,还要把风管接起来,里面会保持6个大气压,一旦气压降低了,司机那里可以看到,而且漏风刹车会抱死,制动的。所以,还少了一部,就是在快到弯角处时,小偷必须把前后还有要偷的这一节的风管断开,同时把折角塞门关上。风管堵住以后可以短期内保持气压,一时间还不会停下来。不过,折角塞门一旦堵上,火车就不能刹车了,一旦刹车那些堵上的不能放气。前面停下来了,后面没刹车会撞上去出事故。这就是神奇的奥卡姆剃刀原理。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不要去考虑那么多岔道,根本不可能。你想通过扳道岔那是不可能的。扳道岔现在都是自动的,要通过转辙机改道还得到控制台上去,你一个小偷跑到控制台说要给一列行驶中的列车扳道岔,铁路上的那些人还不都疯了。即使是手动的,也是电锁器联锁,也一样很麻烦,根本不是说我要前面的过去了马上扳开,然后这一节出来了再扳回去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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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铁路盗窃罪

盗窃铁来路上的铁涉嫌盗自窃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⑤ 铁路工地发生盗窃,该案件应当由铁路公安管辖!这句话为什么错的

如果是铁路建设工程的话归属省公安厅有专门管理机构,铁路公安只负责铁路运输生产单位的保卫。

⑥ 偷窃铁路材料刑事如何处理

对于盗窃铁路材料的行为,涉嫌盗窃刑事犯罪,按盗窃的铁路材料的价值进行定罪量刑;另外,因盗窃铁路材料的行为而破坏火车轨道,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⑦ 火车上盗窃去哪报案

火车上盗窃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⑧ 偷盗铁轨要判多少年邢

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一是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二是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三是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五是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隧道,拔除铁轨道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卸夹板螺丝,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这里其他破坏活动是指诸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抹机油等虽未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备,但其行为本身同样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活动。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采取爆炸、放火、拆毁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由于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从而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二是从破坏的部位看。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等,这些破坏交通设施重要部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险。但是,如果行为人破坏的只是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位,比如在公路边上采挖少量砂石等,因为这些破坏行为与交通运输安全没有直接联系,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根据《铁路法》规定: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均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为行为人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二、认定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三、处罚
依照本条和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⑨ 盗窃铁路的铁要判多少年

盗窃铁路上的铁涉嫌盗窃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内财物,数额较大的,容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⑩ 铁路运输法院对盗窃案的怎样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 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
所以您说的情况,应该量刑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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