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客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改一览表)

⑴ 怎样快速背诵铁路客规

你是要背有一百二十七条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吗?

⑵ 求最新的铁路客运规章(有动车组的)

铁路客运规章(客规)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它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检票进站起至旅客到站出站时止计算.承运人是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二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特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
三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已旅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和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径路;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四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票 加快票及相应的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
五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六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七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八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可购买半价软,硬座客票和附加票."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九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或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所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车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校因退学,休学,复学或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地点或从实习地点回学校时.

十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关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和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不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份票价差额.未使用部份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十一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郊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地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 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十二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 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或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或铺别乘车时,站或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或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份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旅客在中转站换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十三 变更径路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更后的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十四 变更座别或铺别

变更座别或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票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十五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票.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十六 检票 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或站台票经确认后打查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或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签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或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或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和旅客 ,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十七 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乘,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十八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差额.

十九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人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志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搬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时,每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二十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遇有下列情况,车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达到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期终了的次日算起.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二十一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空调票20千米;加快票按100千米,卧铺票按400千米;行李20千米;包裹100千米.

二十二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包括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汽油,鞭炮,液化汽等爆炸,易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狗,猪,猴,蛇等),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二十三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和包裹票.它是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它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二十四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五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名戳及经办人名章.

二十六 行李的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

二十七 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范围:自发刊日起5天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范围: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范围: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⑶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第二章

旅客运输 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
第十条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
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时,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售票与购票
第十二条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
第十三条有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2.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车票。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车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不得超过2小时。
3.发售去边境地区的车票时,应要求旅客出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安部规定的边境居民证、身份证或边境通行证。
第十四条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不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第十五条购买卧铺票的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售票员须在客票背面签注某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中途预留卧铺通知单”上注明,以便通知列车预留。
第十六条为测量儿童的身高,在售票窗口、检票口、出站口、列车端门口应涂有测量儿童身高的标准线。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学生票办理。成人无论身高多少均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七条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持有其他抚恤证的人员,如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参战民兵、民工残废证等,均不能享受减价待遇。伤残军人、伤残警察乘坐棚车市郊车时,客票不再减价。但棚车加快票价应按普通加快票价减成50%核收。
第十九条为便于进站接送旅客,车站应积极发售站台票。对确有需要的单位,可发售定期站台票。定期站台票可按实际需要分为季票和月票。季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月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铁路局自定,价格应不少于每日一次。
第二十条对团体旅客乘车时,车站在编制旅客日计划时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发售各种硬纸卡片式常备车票时,应在票面左端轧印乘车日期。发售卧铺票时,另在卧铺票背面添注车厢号和铺位号或粘贴印有车次、日期、车厢号、铺位号的小票。
用卡片式车票发售半价票时,应当在适当的剪断线处剪下票根。
第二十二条发售区段票时,必须用墨汁、黑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并根据相应的运价里程以下的横线剪断(发售半价票时,其剪断线还应沿相应的栏向上剪断),剪下的上部交旅客,下部存根报缴。
第二十三条发售代用票应按如下方法填写:
1、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
1)客票“客”;
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
3)卧铺票“卧”;
4)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
5)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
6)儿童超高“超高”;
7)丢失车票“丢失”;
8)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
9)无普快或无特快分别为“无快”或“无特快”;
10)改乘高等级列车为“补价”;
11)乘车日期、车次、径路不符“不符”;
12)误撕车票“误撕”;
13)不符合减价规定“减价不符”;
14)有效期终了“过期”;
15)退加快票“退快”;
16)退卧铺票“退卧”;
17)持站台票来不及下车“送人”;
18)空调、包车、无票、越席、误售、误购、越站、分乘、团体按本项定语填写。
2、原票栏按收回的原票转记。
3、乘车区间栏填写发到站站名、经由、乘车里程。
4、人数栏分别全价、半价、儿童栏内用大写字体填写,不用栏用“#”划消。
5、票价栏按收费种别分别填写在适当栏内。其他费用应在空白栏内注明收费种别和款额,卧铺栏前加“上、中、下”,不用栏用斜线划消,合计栏为所收款总计。补收过程中有退款相冲抵时,退款金额前用减号表示。发生退款时在空白栏注明退款种别,在合计栏的金额数前用减号表示退款额。
6、记事栏内记载下列事项:
1)发售学生票时,记载“学”字。
2)发售包车时,注明包车的车种、车号和定员数。
3)办理团体票时,注明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
4)在列车上发生退款时,应注明“到站净退××元”。
5)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7.票面填写禁止涂改,乙联按合计栏款额在相应的剪断线剪断后交旅客,其余随丙联上报。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因列车满员或意外事件列车停止运行,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车站应积极为旅客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办理时,应在通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旅客如托运行李时,还应在行李票上签注“因××原因改乘×月×日××车次”,加盖站名戳,作为到站提取行李时,计算免费保管日数的凭证。
中途站办理动车组列车退票的公式:应退票款=原票价-(原票价÷原票里程×已乘区间里程)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五条车站的检票口、出站口应有明显的标志。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销角后交给旅客。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第二十六条列车车门口验票由列车员负责,列车内的验票工作由列车长负责组织实施,由乘警、列车值班员等有关人员配合。验票原则上每400千米一次,运行全程不足400千米的列车应查验一次,特殊区段由列车长决定查验次数的增减。
第二十七条铁路稽查执行任务时,应事先与列车长取得联系,特殊情况可先执行任务。列车长、乘警及其他列车工作人员对稽查的工作应予以配合。 乘车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卧车列车员应及时收票换发卧铺证。列车开车后,还应该通过广播提示持卧铺票的旅客及时到卧铺车换票。
第二十九条列车员对保持卧铺车的良好秩序负有责任,对轮流使用卧铺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有剩余卧铺时,列车员应及时通报列车长,列车长应在车内组织发售或预报前方站发售。
第三十条对烈性传染病患者(尤其是对人身健康危害严重、有暴发性流行可能的疾病患者),车站发现时应告之铁路规定并给予办理退票手续。列车上发现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必要时,应通知铁路防疫部门处理污染现场。 变更
第三十一条1.旅客在发站办理车票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计算票价时,在联合票价基础上计算。
旅客在中途站办理签证不需补差价时,只打印签证号;需补差价时,发售有价签证票。
2.除售票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手工改签车票。
第三十二条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座位、铺位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办理。需补收差价时,发售一张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第三十三条旅客要求变径需补收票价时,车站可使用常备专用补价票或计算机票补价。补价时,应收回原票。
符合使用原票乘车的规定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第三十四条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旅行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别、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越站,后办理变更,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续费。遇有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站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三十五条二人以上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分乘与旅行变更同时发生时,按变更人数核收一次手续费。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站名相似或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时,站、车均应积极主动处理。应补收时,补收正当到站票价与已收票价的差额,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应退还时,凭原票和客运记录乘车至到站退款。
第三十七条旅客因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需送回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车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近区列车免费返回。在免费送回区间,站车均应告之旅客不得自行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的免费区间,按返程所乘列车等级分别核收往返区间的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时,车站另发新票。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由于站车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旅客车票丢失时,站车均应填发代用票,在记事栏内注明“因某某原因丢失”,将款额剪断线全部剪下随丙联上报。
第三十九条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处理站在办理时,填写退票报告,并核收退票费,列车编制的客运记录随报告联一并上报。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人员,站车均应了解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有意应不履行义务的,应补收票款并加收票款。对主动补票并经站、车同意上车的人员或儿童,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对持定期客票违章需按往返及天数加收票价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加收票价=单程应收票价×2×天数。
第四十一条对需补收票款差额的,办理时,发售补价票或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换发代用票时,补收的差额票价填写在代用票补收栏内,收回的原票随代用票丙联上报。
第四十二条列车内发现旅客车票漏剪口时应补剪并核收手续费;如漏剪是由车站责任造成的,责列车补剪不收手续费。到站发现车票漏剪则不予追究。
第四十三条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过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列车上对拒绝补票的人,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列车前方县、市三等以上车站处理,但不能超过无票人员的到站。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人员应按章追补票价,对当时无力补票的应设法通知其单位或家属帮助补交票款。
第四十五条对于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被列车工作人员责令下车的旅客,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车站工作人员对在站内发现的和列车移交的上述旅客应带出站外,情节严重者应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被站、车拒绝乘车和责令下车旅客的车票应在车票背面做相应记载,作为不予改签或退票的依据。 退票
第四十六条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车站退还带有“行”字戳记车票时,应先将托运的行李取消托运或改按包裹托运。
2.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站,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四十七条因铁路责任造成旅客退票时,无论在发站、中途站还是到站,均应积极为旅客办理,不得互相推诿,继续给旅客造成困难。同时产生应补收时不补收。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八条因线路中断致使旅客中途退票时,应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九条退还票价时,按客、快、卧起码里程分别计算。旅客需报销退票费时,应开具退票费报销凭证。 携带品
第五十条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对旅客按《客规》规定携带少量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或佩带枪支、子弹乘车时,应告之妥善保管,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十一条发现旅客违章携带物品(包括几人同时携带一件超更或超大物品)时,在车站,应拒绝进站或动员旅客办理托运;对已带入车内的,应补收运费,妥善安排,必要时可放入行李车内。
对已带入车内的猫、狗、猴等宠物,应安排在列车通过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宠物发生意外或伤害其他旅客时,由携带者负责。
第五十二条对违章携带的物品补收运费时,一律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注明日期、发到站、车次、事由、件数、重量。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的违章情况,妥善处理。对携带品超重不足5千克时,应免收运费。
第五十三条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携带品暂存处。暂存处应公布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包装不良的,不予存放。办理暂存手续时,必须填写暂存票,注明品名、包装、日期、件数等。提取时还应注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数和核收款额,并在暂存票乙票上加盖戳记后交给旅客。暂存票应按顺号装订,保管一年。
第五十四条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开展旅客携带品搬运业务。搬运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标志。搬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收费时应给旅客收费凭证。搬运服务不得违反铁路规章。车站对非车站人员进站经营搬运业务的应予以制止和清理。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车站对本站发现或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在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注明日期、地点、移交车次、品名、包装及内含物品、数量、重量、交物人、经办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遗失物品招领处,遗失物品招领处应有明显的招领揭示。对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失主来领取时,应查验身份证,核对时间、地点、车次、品名、件数、重量,确认无误后,由失主签收,并记录身份证号码。
拾到现金应开具“客运运价杂费收据”(以下简称“客杂”)上交,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客杂”收据号码,当失主来领取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
遗失物品需要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内附清单,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签收。
遗失物品中的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办理转送。
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⑷ 求2007铁路客规

铁路旅来客运输自规程http://hi..com/fushuncheng/blog/item/a19455d7fe837fdfa044df34.html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http://www.ourail.com/thread-30353-1-1.html

⑸ 谁能告诉我最新的铁路客运规章,管规,技规,服标等内容

其实列车员的相关书籍不多,主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简称“客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简称“管

⑹ 求最新的铁路客运规章制度

是中途下车吧,你的座位肯定没了,而且重新上是新的一列车,那个卧铺也不是你的了,但是你的票相当于座位票,还是可以补卧铺的,补一张卧铺吧,花钱免灾!

⑺ 2016年旅客列车新规禁止携带什么违禁品

根据2016年1月10日实行的《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2016年旅客列车禁止携带的违禁品如下:

一、请勿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请勿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请勿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

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请勿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七、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7)铁路运输客规扩展阅读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规定: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对旅客按《客规》规定携带少量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或佩带枪支、子弹乘车时,应告之妥善保管,避免发生意外。

第七十五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凭行李、包裹票向收货人支付逾期运到的违约金。部分逾期时,到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给收货人开具客运记录,作为领取部分逾期行李、包裹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违约金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0.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到0.1元。

第七十六条 旅客要求将逾期到达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应分别按下述办理:

1、行李逾期到达或逾期尚未到达,旅客需继续旅行,凭新购客票及原行李票要求铁路免费转运至新到站时,车站开具新行李票,新行李票运费栏划斜线抹消,记事栏填写“逾期到达、免费转运”字样。

2、行李未到,当时又未超过运到期限,旅客需继续旅行并凭新购车票办理转运新到站的手续,交付运费之后,发现行李逾期到达原到站,车站应编制客运记录,随同运输报单一并送交新到站,作为退还已收转运区间运费的凭证,保价费不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 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⑻ 学习铁路客运规章有什么必要性

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铁路客运知识,熟悉高铁的常识及服务要求。版

《铁路客运规权章教程》为高铁乘务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培养高职高铁乘务专业学生所必须的一门专业课程。课程为理论与实际操作紧密结合的一门课程,在充分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为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任务在于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铁路客运知识,熟悉高铁的常识及服务要求;并为学习相关后续课程打下一定基础,结合课程的教学,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创新能力。

(8)铁路运输客规扩展阅读:

铁路客运规章教程学习的相关要求规定:

1、通过任务驱动式学习,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训练,实现课堂及真实工作任务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实践工学交替特色。

2、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全面了解现行铁路规章制度,以更好的理解规章精神,从而运用规章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提高学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⑼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改一览表

次数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文号 专刊期数 实行日期 1 关于实施新《客规》、《价规》、《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11.19 铁道部第623号电报 1998年1期 1997.12.1 2 关于修改客运规章及空闲卧铺实行优惠价的通知 1998.6.17 铁运〔1998〕73号 1998年4期 1998.7.1 3 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火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2000.6.12 铁运〔2000〕67号 2000年4期 2000.6.12 4 关于修改异地退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5.9 铁道部第250号电报 2001年3期 2001.5.10 5 关于修改部分旅客运输规章和办法的通知 2001.7.12 铁运〔2001〕68号 2001年5期 2001.7.12 6 关于客票系统5.0版本实施后修改规章的通知 2005.12.27 铁运〔2005〕227号 2006年1期 5.0版本实施 7 关于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通知 2007.3.22 铁运〔2007〕53号 2007年2期 2007.4.18 8 关于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5条的通知 2010.2.1 铁运〔2010〕20号 2010.2.1 9 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 2010.10.13 铁运〔2010〕190号 2010.12.1

赞 (6)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