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过铁路的人被火车撞死了的事发生(铁路压死人)

1. 火车司机开火车压死人坐牢吗

如果是违法穿越铁路被压死,司机不负责任。

2. 为什么会有行人穿越铁路时被火车撞死

这个情况还是有的,
火车的速度快,刹车也停不下来,
而行人是的速度慢,所以会被撞死的。

3. 有没有过铁路的人被火车撞死了的事发生

行车事故(如脱轨、相撞等)造成车内人员死亡或行人死亡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全部版责任,而卧轨、抢权道或在轨道上嬉戏等劣性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死者承担全部责任,在非行车事故下被撞人患有精神病的,铁路运输部门依据无责条款给予适当补偿。

4. 请问专家火车把人压死,铁路是否负责

这个问题近年炒得很热啊……
铁路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专案件若干属问题的解释》规定:“违章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造成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不予赔偿。
另外铁路部门总是拿出1979年7月16日印发的国务院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来处理善后,其中的第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5. 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 铁路没有防护网压死人到底怎么陪

职工上道作业必须穿着防护服防护帽,对无反光标志的视为路外人,在铁专路封闭区内如果路外人属擅自进入发生危险不予赔偿。铁路部分行规规定,特快直达动车组高速动车组行包专列等时速于120KM/H的车辆发生压人事故的,不妨碍本列车运行安全的,可不停车继续运行,将情况报告沿线车站值班员。

7. 在铁路上撞死了人,铁路部门只赔三百元合理吗

相对于人情确实不合理,一个生命怎么就值300元
但对法律来说也是合理的,不得穿越铁轨这是天天都在说的事,也有牌子提醒,小孩承担主要责任,你去律师行咨询一下吧,应该可以得到更多赔偿,不过要告对单位.

8. 火车压死人属于什么

这属于路外伤亡事来故

由于自铁路法规定行人不允许上道行走、坐卧等
所以火车撞人一般来说,如果确定是行人擅自上道,那么是作为行人责任自负处理,铁路方面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9. 铁路压死人赔偿一般都是走流程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我国铁路交通事故统计惯例,铁路交通事故应包括“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旅客伤亡事故”和“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三大部分。其中,铁路旅客伤亡事故,系指铁路运营过程中,在铁路责任期间发生的致使持有有效乘车凭证者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系指由于铁路职工的责任所引发的人身伤亡,设施、设备毁损的事故。路外伤亡事故.系指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

由此可见,铁路交通事故不外乎如下两大类,其一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所谓“铁路旅客伤亡事故”、“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其二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所谓“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第一类铁路交通事故依据合同法、劳动法来调整,在这里.承担责任的客观基础是违约。不存在侵权归责的问题。只有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路外伤亡事故.属于侵权法调整的对象.在此,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归责。

10. 在铁路上人行走被火车撞死,死者家属打关司赔偿案例

2008年8月20日13时30分左右,由合肥开往芜湖方向的上海铁路局所属16215次货运列车通过桥头集车站西看守道口时,肥东县桥头集镇红光村44岁的村民葛某从未全部封住铁路道口的防护栏杆缺口处通过,穿越铁道。道口监护员李某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其抢过行为,致使葛某被列车撞倒后当场死亡。
葛某正值壮年,上有80多岁的父母,下有上中学的儿子,这顶梁柱突然倒下,家庭陷于“瘫痪”。葛某的家人要求赔偿,可铁路部门只准备安慰性地给付2000元安葬费,双方就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葛某85岁的老父亲年老体弱,加上老年丧子,悲伤过度,不久含恨去世。2009年4月,葛某的母亲、妻儿将上海铁路局告上了肥东县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计35万余元。
肥东县法院一审认为:葛某作为健全的成年人,在抢过列车即将通过的火车道口时,应当预见危害身体和生命安全,但他没有预见,葛某对自身死亡的后果虽无故意,但具有重大过失,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海铁路局管理不善,设置的道口栏杆没有将道路全部封住,客观上造成行人在道路封闭情况下仍有通行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上海铁路局的道口监护员李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制止葛某的抢过行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上海铁路局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3名原告认为,道口监护员未尽监护职责,上海铁路局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上海铁路局认为其在事故中无责的抗辩,没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斟酌案情后,确定上海铁路局承担的损失赔偿比例为40%。判决上海铁路局赔偿葛某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上海铁路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上海铁路局在原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实施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无人看守道口栏杆设置半遮断路障的规定,证明了此案事故发生处该无人看守道口栏杆设置成半遮断状态符合规定的情况,上海铁路局完全尽到了监护管理责任。原审法院无视该文件规定,主观认定其未尽监护职责,明显缺乏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葛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依法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995年颁布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规定:“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栏杆系半遮断路障,平时无论有无火车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栏杆始终处于关闭状态,行人从半遮断一端留有行人通过的缺口处通行,只有有汽车等车辆通过时监护员确认没有火车来临后,才将栏杆打开抬起,监护车辆通过,确保通行车辆的安全。上海铁路局一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对本案事故发生后依法侦查、现场勘验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葛某不听监护员李某的制止,趁监护员李某转身接车的时候,突然强行抢越道口,导致其被火车撞击身亡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定监护员李某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没有事实依据。根据《铁路法》第58条:“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海铁路局不承担民事责任。
3名原告答辩称:原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已认真分析,上海铁路局提出的安徽省发改委的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文件达不到行政规章的级别。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因上海铁路局的过错而引起的,表现在:火车司机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道口监护员李某没有正确履行职务,擅离职守;上海铁路局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不到位。由于上海铁路局存在以上重大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道口监护人员负责劝阻行人、车辆遵章通行。本案中,道口监护员李某对道口疏于监管,在葛某穿越铁路道口时,其未能进行劝阻和制止,李某未能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因而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上海铁路局对本起事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上海铁路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前,葛某亲属从肥东县法院领取了上海铁路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15万余元。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希望你的问题得以解决,若有其他疑问请直接联系李增亮律师。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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