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被铁路(男子穿越铁道被夹身亡谁该承担责任)

A. 火车上小孩手被卧铺的折叠凳子夹伤怎么办该怎么追究铁路部门的责任

你好。 虽然并非同事同学,也不是亲友近邻,但不管你乐意不乐意听,我来给你说几句话吧。 诚实的说,也不怕你生气的说,你追究成功的几率是很低的,可以忽略。 因为铁道部从来都是老大哥,从来不吃亏。 一个民和国家权威部门想拼一把,机会是零。 而且于情于理,你都不占优势。 带孩子坐火车坐飞机本就要自己看好照顾好的。你不能指望或者埋怨别人不帮你看孩子,或有义务帮你照顾孩子。 这么多人都坐火车飞机,都管,都照顾,谁也办不到。 怎么都说不过去。 你的孩子受伤,是因为自己玩耍造成,这是不可预知的意外。 况且你也没买火车上的保险,所以客观的说,不能怪铁路工作人员。 无关乎公道,运气或命,只能说是意外。是个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小插曲。 昨天总会过去,明天依然会来。 以后注意点,对孩子更细心点照顾才是实际的。 想开点,先珍惜当下,过个好节吧。 跟你爸妈聊聊,跟你同事朋友谈谈,你看他们支持你追究吗? 你当然也可以拼一把呐喊心中的不忿,找律师咨询下,我想有良心的律师也不会建议你起诉的,他如果建议你起诉,只是想赚你的诉讼代理费罢了。 诚然,有良心的律师,不多了。 你只是不爽于铁路的态度,以及他们口中的没有责任罢了。 假设他们肯支付一点医药费,或者积极的给你回馈,看望你孩子一下,你都不会有起诉他们的念头和生气的情绪。 人家不怕你告,因为他们是天,你在地下。 人家不管你,因为他们是江湖的大门派,高手如云,不在乎散兵游勇的侵袭。 你能稍微考虑下,自己好好想想吗? 你接下来真的准备做的事情,值得吗? 每个人的时间都是弥足珍贵的,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以及金钱做无用功。 祝你节日幸福

B. 男子穿越铁道被夹身亡谁该承担责任

男子穿越铁道被夹身亡"案开庭 死者家属索赔82万

死者家属告诉记者,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死者穿越铁道,涉嫌失职;此外,南京南站的站台没有设置安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获悉,案件一审于24日开庭。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事件中铁路方面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案件未当庭宣判。

C. 如果在铁路上走,有没有可能正好走到扳道岔,它突然自动动作把脚夹住如有应怎么办

确实有这个可能,铁路上有规定,是禁止在钢轨上行走,或者横穿铁路,绝对禁止在岔区行走.
现在铁路大部分都是电气集中联锁或者是微机联锁,就是说道岔和信号机是互相联锁的,只要开通了信号,道岔就自动锁闭了,都是无人化,道岔靠的是道岔转辙机来实现自动开闭的,如果在道岔开通或者锁闭过程中有人穿过道岔,就有可能把脚挤住,,要想解锁必须要先通知调度,调度下命令,把铅封拆掉,总控室才能按电钮把信号关闭,道岔这个时候放可回位,如果不拆铅封,,如果被挤了,那大多没有活命的可能.
所以奉劝大家千万不要横穿铁路,或者在岔区逗留玩耍.

D. 我们隔壁的房子都被铁路线占了,为什么我们的不占,现在把我们夹到铁路中间成了台湾岛了,这样合法吗

这个问题真罕见啊。

让地方部门协调,看看能不能把你家征了。是不是当时要价太高了?高到铁路宁可绕路也比占这片地便宜?

让地方出面吧,从安全的角度出发,你回家总是横越线路也不安全啊。

E. 我的手在火车上被别人夹伤谁来承担责任

谁夹伤谁负责,如果是乘务员就由铁路局负责。

F. 男子翻越轨道被夹身亡家人索赔80万该男子犯了什么法律法规法律根据哪一条款宣判铁路无全责

铁轨是铁路的专属火车运输路线,翻越铁轨是绝不允许的,出了事故纯属个人行为,铁路部门没有责任!

G. 一头是高速铁路和一头高速公路之间,村子被夹在中间,合法不

只要是没有违法侵犯村民的权利,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

H. 高铁夹死男子的案件铁路局赔钱了吗

铁路不会以任何形式对这个赔钱,法院要顾大局,如果判这个铁路局有错,1全国18个铁路局公司集团就都有错,势必造成影响就大,2法院判铁路局过错,会给后续再发生此类事情的家属起到带头作用。

I. 男子被高铁挤压致死责任由谁来承担

7月13日,备受关注的“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家属索赔80万的请求遭法院驳回。

报道称,先前消息,3月26日15:43分,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在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22号站台跳下,横越股道,抢在D3026/7次列车前,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D3026/7次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列车立即停车。

车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电话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门到现场开展救援,在救援的过程中,120医生宣布该男子死亡。

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法院认为:

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

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民警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明09分到达现场并开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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