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 所称铁路除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还包括哪些(铁路法)

① 铁路法 所称铁路,除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还包括哪些

铁路法所抄称铁路,包括国袭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② 简述铁路法的立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其中关于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法体系和内容,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着重就《铁路法》中刑法规范的立法方式、立法内容等方面的特征作简略的分析和探讨。
一、立法方式方而的特征
《铁路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共有12个条文,其中有10个条文是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铁路法》采用了多种方式规定刑事责任条款,既有照应我国《刑法》和有关刑法特别法的原则性规定,也有对刑法的补充性规定;既有对《刑法》和有关刑法特别法中刑法条款的直接引证,又有“比照“《刑法》有关规定的类比立法。《铁路法》中没有采用“笼统式”规定刑事责任条款的方式,这种立法主导思想是正确的。在以往的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中,“笼统式”规定方式曾占一席之地。由于这种规定方式既无罪名,又无犯罪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和运用。所以在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具体说来,《铁路法》中刑法规范的立法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一)采用了以“单一引证式”为主的规定方式,便于司法实践中予以正确理解和运用。
在我国非刑事法律规定刑法规范的立法方式上,“引证式”是一种最常见的规定方式,一般表述为:依照《刑法》(或刑法特别法)第××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规定方式从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引证式”和“复合引证式”两种。“单一引证式”是指在同一条款中单独引证《刑法》或刑法特别法的一个条款,采用这种方式规定的刑法规范明确具体,便于适用。“复合引证式”则是指同时引证多个《刑法》刑法特别法的条款,采用这种方式规定的刑法规范在理解和运用上容易造成混乱。《铁路法》正是选择了比较科学、合理的“单一引证式”规定方式作为规定刑事责任条款的主要立法方式。在《铁路法》中有9条15处采用了“单一引证式”规定刑事责任条款。例如,《铁路法》第61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上放投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是对我国《刑法》第108条和第110条的分别单一引证。再如,《铁路法》第66条规定:“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11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条11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在一个条文中三处分别单独引证《刑法》条款的例子,层次清晰,表达严谨,便于适用。
“引证式”的规定方式除在形式上的分类以外,在性质上又可以划分为“原则性引证式”和“补充性引证式”两种,即以是否对《刑法》或刑法特别法作了新的补充作为界定。《铁路法》中的刑法规范在立法上,对这两种性质的规定方式兼而采之。例如,第65条第2款规定:“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16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15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款即是“原则性引证”,它没有对《刑法》第160条和第154条作任何补充,只是对《刑法》起到照应作用。而《铁路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则不同,其中规定:“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15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款对《刑法》第159条作了新的补充,即增加了对“骨干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因此,它是一种“补充性引证”,对《刑法》具有补充功能,是一种特别刑法规范。
(二)采用的“叙名式”规定方式,指向明确,便于适用。
《铁路法》中共有两处采用了。叙名式”规定方式。即第65条第1款:“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71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两个条文都没有指明依照《刑法》和有关刑法特别法的哪一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叙名。没有引证。但两个条文指向都比较明确:前者是指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伤害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后者是指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等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和有关刑法特别法中已有这些方面的立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可以灵活地予以把握和运刚。
另外,同“引证式”的分类方法一样,“叙名式”规定方式从性质上也可以划分为。原则性叙名式一和“补充性叙名式”两种。《铁路法》第65条第1款和第71条分别属于这两种规定方式。第65条第1款是“补充性叙名式”规定方式,它对刑法作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从重处罚”的补充规定;而第71条则是“原则性叙名式”规定方式,没有对刑法的补充内容。前者属特别刑法规范,后者只是一般照应性刑法规范。
(三)采用了直接对刑法作出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式”立法方式,规定刑事责任条款。
我国立法机关口前未主张在非刑事法律中直接规定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罚,但却没有排除在非刑事法律中对已有罪名给以某一方面单独的补充规定。《铁路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对铁路职工抢夺共同犯罪处罚上的补充规定。是以独立的条款形式作出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规定方式称作“补充规定式”的立法方式。

③ 铁路法是不是铁道部制定的

铁道部做为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是不能制定法律的,只能制定部门规章。国家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部门规章修改、补充以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公布实施。

④ 求 铁路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180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90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90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90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180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 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铁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 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1000毫米。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
第四十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条 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第四十五条 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土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F121 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F121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F121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责令期限拆除。种植妨碍行车

⑤ 铁路法属于法律吗还是属于行政规章行政法规

铁路法属于法律法规。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7届第32号
【颁布时间】1990-9-7

⑥ 违反铁路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的,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⑦ 根据铁路法,我国铁路分为四种,是哪四种

没直接规定铁路分哪几类

仅仅说该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四种。

⑧ 铁路法属于经济法吗

铁路法属于经济法的一种。
铁路法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⑨ 铁路法的具体内容是不是铁道部规定的

首先铁路法不是国务院制定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历史上所有修订版本都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我国的立法机构只有一个,那就是人大,其他部门无权立法,国务院制定的那叫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
当然人大的常务委员们虽然来自各个领域,但到了专业领域归根结底还是外行人,因此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肯定参考了大量铁道部(当今没有铁道部了,只有交通运输部)专家的意见,甚至就是由铁道部专家主导内容的。
如有用请采纳。

⑩ 简述《铁路法》的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

《铁路法》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运营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对铁路监管机构和铁路企业性质作出适当的规定;应体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铁路规划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体现国家对不同类型铁路区别对待的原则;应体现各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公平无歧视原则;放宽铁路运输价格限制的条款,在竞争领域允许市场自由定价,仅对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殊类别运输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铁路法》规定铁路三级管理体制,属于企业性质的是铁路局、铁路分局。
国家铁路局围绕《铁路法》修改涉及到的铁路行业基本定位、铁路发展基本政策、铁路投融资和建设管理体制、铁路分类和相应的政府管理及监管体制等7个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铁路法》修改的基本框架,组织路内外研究机构、科研院校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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